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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e租寶案一審宣判 九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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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e租寶案一審宣判 九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11月6日消息,繼轟動全國的e租寶主案於2017年9月12日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日前對e租寶廣州分支機構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被判處4年至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1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後,上述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初開始,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鈺申公司”)在廣州市先後設立25區域管理部以及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進行經營。按照上海鈺申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25區域管理部負責廣州、東莞、汕頭、揭陽、清遠、潮州等地分公司的經營。各分公司所轄的營業部又分三層級,分別爲營業分部、團隊、銷售人員。

2015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入職上海鈺申公司擔任25區域管理部總監,全面負責分公司的經營,每月向各分公司轉達總公司下發的吸存指標,並向總公司推薦分公司經理人選。2015年6月,陳某等五名被告人入職上海鈺申公司,分別擔任廣州第二、三分公司經理、廣州第二分公司第一、二、三營業部部長。2015年7月,被告人羅某、肖某入職上海鈺申公司,分別擔任廣州第一分公司第一營業部部長、廣州第二分公司第一營業部第一分部部長。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入職上海鈺申公司,擔任廣州第三分公司第一營業部部長。

上海鈺申公司在不具備吸收存款資質的情況下,仍然通過在全國範圍內發佈的廣告、媒體推廣、宣傳單等方式,對外宣稱以“e租寶”爲平臺,提供以融資租賃債權交易爲基礎的融資、投資服務,爲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企業、商業保理公司及投資者提供一個資金融通平臺,並保證投資者可以取得固定的投資收益,向社會不特定羣衆銷售e租寶推出的6款理財產品,承諾投資的固定年化收益率爲9%-14.6%,吸收公衆存款。

經審計查明:截止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擔任鈺申公司25區域管理部總監期間,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了2109名被害人購買e租寶理財產品,吸存金額爲人民幣1.69億多元;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東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頭第一分公司、清遠第一分公司、揭陽第一分公司、汕頭第一分公司共吸引了3097名被害人購買e租寶理財產品,吸存金額爲人民幣1.43億多元。

廣州e租寶案一審宣判 九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第2張

天河法院認爲,根據我國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必須經有關部門的依法批准。上海鈺申公司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範圍亦明確規定不得從事金融租賃以及其他需經批准、許可的金融業務,而上海鈺申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僅爲聯繫總公司業務。該案各被告人在入職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具備豐富的金融常識及投資經驗,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應當知道上海鈺申公司及其廣州分公司作爲“非金融機構”不具有吸收公衆存款的資格。其次,該案各被告人作爲上海鈺申公司地方分支機構各層級管理人員,負責團隊管理及客戶投資工作,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均系圍繞吸收客戶投資款這一中心開展,且均從客戶投資款中獲得相應提成,客觀上爲非法集資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

法院認定,綜上,李某等九名被告人明知上海鈺申公司不具備吸收公衆存款的資格仍參與其中,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本案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該案庭審中,公訴機關以自然人犯罪起訴九名被告人,而辯護律師則認爲該案應該是單位犯罪。

該案經辦法官表示,經過審理後認爲,現有證據證實上海鈺申公司是經工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該案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均是以上海鈺申公司推薦“e租寶”平臺的名義進行,所吸收的款項最後全部匯入上海鈺申公司賬戶,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上海鈺申公司非法集資的經營模式是個人意志而非單位集體決策行爲以及所吸收款項並未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故應認定爲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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