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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後搶劫獲刑三年 獲釋剛3月又放火燒ATM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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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結束纔剛3個月,22歲的付某(化名)又因爲放火燒燬ATM機被抓。日前,付某被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訴。

95後搶劫獲刑三年 獲釋剛3月又放火燒ATM機

­付某,男,四川人,1995年出生。上完初中後,付某沒繼續讀書,才十幾歲的他就選擇了外出闖蕩。2014年,年僅19歲的付某因犯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穎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滿釋放。

­但出獄後才3個月,付某又因爲放火燒燬ATM機被天津市公安機關抓獲。案發時,付某沒有工作,在天津也沒有固定住所。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放火罪,付某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經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日前,付某被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4月25日3時許,被告人付某在天津市河東區喜悅購物廣場交通銀行自助銀行內,用自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自助銀行內的掃帚、廢紙等物,將自助存取款機引燃燒損。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自動存取款機的市場修復總價格爲人民幣44723元。

­天津河東區檢察院認爲,被告人付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記者 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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