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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老人超市買菜在電扶梯上摔傷 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5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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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買菜扶梯上摔傷 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

廣西一老人超市買菜在電扶梯上摔傷 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

法院判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擔7成賠償責任

核心提示

在陸川縣烏石鎮,年過六旬的陳大媽去當地某超市買菜在扶梯上行走時,不慎摔倒受傷,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餘元。最近,陸川縣法院判了這起案子。超市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7成的賠償責任。這起案件無論是對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有警示教育的意義。

事件回放

老人超市買菜扶梯上摔傷

3月10日13時許,陳大媽到烏石鎮上某超市購置日常生活物品。該超市一樓到二樓間有兩部履帶式電梯並排上下對開方式供顧客上落。當時超市電梯因故障停運,陳大媽右手提着約20斤的米,左手拿青菜、玉米等物品,從二樓沿履帶電梯步行到一樓結賬,在行至距離一樓電梯出口約2米處時不慎跌倒,右手受傷。

事發後,超市當即派遣員工將陳大媽送到當地衛生院就診,衛生院拍片診斷顯示陳大媽右手手腕處骨折。隨後,超市將陳大媽送到陸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陳大媽住院治療3天,花去醫藥費2237.42元,超市已全部付清。可就後續醫療費及賠償問題,陳大媽和超市產生了糾紛。

4月11日,烏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召集陳大媽、超市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分歧大,調解未果。陳大媽遂一紙訴狀將超市訴至陸川縣法院。

責任分擔起爭議

超市認爲老人自行跌倒應擔主要責任

案件開庭時,雙方最大爭議焦點在於責任分擔及賠償數額上。

陳大媽認爲,自己在超市購物摔傷,是超市的電梯故障停運,加上電梯溼滑,超市未立警示牌導致的,因此超市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超市未盡合理安全義務,承擔次要民事責任即承擔本案30%賠償責任。”超市方雖承認自己有一定的責任,但認爲陳大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其自行跌倒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超市還向法庭提供了幾張現場照片顯示,超市電梯兩邊上下口均貼有警示標誌“禁止攀爬”、“腳步站穩”、“緊握扶手”等醒目標誌。

關於賠償的金額,陳大媽提出了包括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合計22505.2元。陳大媽的理由是,她出院後繼續到鎮上某私人診所購買草藥敷療近兩個月共用去醫藥費1430元。她手傷需要6個月才能治癒,誤工費及後續治療費等就增加了。

對此,超市認爲,陳大媽訴訟請求的賠償數目不符合法律規定,超市已經爲陳大媽支付了全部醫藥費2237.42元,賠償責任不應該全部由超市承擔,陳大媽還應退回1392.4元給超市。

法院判決

超市安全保障缺位承擔70%賠償責任

爲了查明案情,辦案法官對陳大媽所說的私人診所及超市進行走訪。

原來,事發當日,因電梯故障維修,當時入超市大門左邊電梯正在維修,另一邊電梯停止運轉,由顧客上落通行。該履帶電梯跨度較長(約25米),角度約20度較爲傾斜,且電梯履帶使用年限較久,表面較爲光滑。

法院認爲,超市沒有采取在電梯口設置禁止通行標誌、及時組織人員提示顧客走水泥樓梯上樓等防護措施,而是允許顧客在另一邊停止運轉的電梯上落通行存在明顯過錯,超市作爲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陳大媽因此滑倒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原告陳大媽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爲老年人理應積極管理自身事務,然其在購物後雙手均執有一定重物,在電梯行走過程時疏忽大意,未能盡到手扶電梯護欄謹慎注意義務,造成自己摔傷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量,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超市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擔30%責任。

陳大媽請求出院後,在鎮上某私人診所購買草藥敷療的治療費是1430元,經法院到陳大媽所治療的診所調查屬實,予以認定。

對於陳大媽請求出院後因傷造成6個月的誤工損失費,法院認爲依據醫院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及原告受傷病情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誤工時間爲33天(住院3天+需全休30天)。

經覈算,法院確認陳大媽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爲7619.02元,被告超市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爲5333.31元,被告已賠償2237.42元,尚需賠償3095.89元。

日前,陸川法院作出判決,超市應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3095.89元給陳大媽。雙方均服從判決,超市方於9月10日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來源:《玉林晚報》)

原標題:老人超市買菜扶梯上摔傷 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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