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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一市民被狗咬傷後索賠遭拒 起訴後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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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傷後找“狗主人”討說法,沒想到得到的回答是“不管”、“不是我家的狗”。無奈,原告孫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日前,博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對賠償主體進行了認定。

博山一市民被狗咬傷後索賠遭拒 起訴後獲賠償

被狗咬傷後索賠遭拒

2016年11月的一天,原告孫某被狗咬傷並報警。原告主張致其受傷的狗系被告王某所有,應當由被告王某對其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王某抗辯,致原告受傷的狗並非被告所有,亦不是被告管理和飼養,不應當由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博山一市民被狗咬傷後索賠遭拒 起訴後獲賠償 第2張

被狗咬傷後索賠遭拒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視頻確定,被告鄰居稱該狗系被告所有,且平時被告對該狗進行餵養;與被告同住的成年家屬亦指明瞭咬傷原告的狗的來源及被告系該狗的飼養人。綜合以上證據能夠認定,被告雖然不承認其系咬傷原告的狗的所有權人,但其接受了朋友的委託負責收容該狗,並在過去的生活中持續飼養於它,已經構成法律上佔有動物的人,故其屬於咬傷原告的狗的飼養人。

最終,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雖然辯稱其不是狗的所有權人,原告也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狗的所屬情況,但通過相關證據鏈條的相互佐證,能夠證明狗的所有權人已經將狗委託給被告飼養和管理,且持續時間已經較長,故被告有法定義務控制狗的風險,避免造成第三人受到傷害,而其恰恰放任了這種風險的存在,最終導致了原告傷害事故的發生,故被告應當成爲原告所受損失的賠償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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