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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順德一市民網購到不合格食品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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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應該找誰負責?網絡平臺是否擔責?近日,佛山順德法院判決了一起消費者因網購到問題食品,起訴食品銷售單位與網購平臺天貓商城的案件。

佛山順德一市民網購到不合格食品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

網購食品出現問題

順德市民莫先生2016年7月16日在天貓商城向被告夜來香經營部開設的網店“夜來香保健品專營店”購買5盒野燕麥力片,總價值490元。因活動期間買5送3,實際發貨爲8盒。後來再次購買了10盒野燕麥力片,共計980元。

不久,莫先生髮現自己網購的野燕麥力片配料中含有瑪咖成分,但產品的標籤、說明書均沒有標註不適宜人羣和食用限量,遂將夜來香食品經營部(以下簡稱夜來香經營部)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告上法庭。

莫先生認爲,根據衛生部(2011年第13號)公告,批准瑪咖粉作爲新資源食品,食品量應該少於等於25克/天,且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中應當標明不適宜人羣和食用限量。“該食品配料中含有瑪咖成分,但產品的標籤、說明書均沒有標註不適宜人羣和食用限量。”另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該食品並未標出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違反了上述規定。

同時,莫先生認爲天貓公司作爲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對入駐的被告夜來香經營部的商品有檢查監控的義務。天貓公司未盡到檢查監控的義務,導致不法產品在其平臺上流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賣家賠償天貓無責

順德法院認定:原告莫先生購買野麥力片中含有瑪咖成分,但產品的標籤、說明書均沒有標註不適宜人羣和食用限量,亦未標出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管理性規定,故法院對莫先生退還貨款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在此基礎上,被告夜來香經營部是否應向莫先生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的關鍵問題在於商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對此未提交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據此,順德法院判決被告夜來香食品經營部向原告莫先生退回貨款1470元,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14700元。

順德法院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交易平臺要求賠償;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天貓公司對涉案賣家已盡事前身份審查義務,且能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故原告對天貓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記者 張韜遠)

原標題:網購到不合格食品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法院稱網購平臺已盡事前身份審查義務,且能提供賣家有效信息,無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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