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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過橋被收費 120急救車該不該收費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5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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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救護車過橋被收費 司機原路返回索性未出大事

救護車過橋被收費 120急救車該不該收費

10月4日下午四點多,一輛拉着警報的120急救車堵在了濟南濼口黃河浮橋收費站的入口,後面壓了長長的一串車,等的着急的車主不斷地鳴笛催促,但是救護車卻紋絲不動。

據瞭解,原來這輛救護車要去黃河北邊的鵲山接一名呼吸困難的病人,經過洛口浮橋收費站時,駕駛員認爲救護車不應該收費,而收費站工作人員堅持要收費。收費站工作人員說:“拉着病號不收,不拉着病號空車收費。”這位工作人員稱,對於救護車,他們一直都挺照顧,但是這次這輛救護車也不說明一下,拉着警笛就想開過去,按照規定,得收過橋費。一看這種情況,大家就想調解一下,先讓救護車過去,畢竟救人要緊。

由於雙方都各持己見,僵持了十幾分鍾之後,救護車司機賭氣掉頭之後就直接回醫院了。據瞭解,後來別的救護車去了,所幸病人沒有什麼大事。

收費站到底該不該向救護車收費呢?對於這個問題,也一直存在兩種聲音,一種聲音認爲救護車應該收費,因爲路橋養護需要資金,收費站人員需要工資、需要獎金。另一種聲音則認爲,救護車不應該收費,因爲救護車承載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鐘就有可能挽回一條生命,同時急救和高速同屬公用事業,付費也不妥。

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6類車可依法享受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減免優惠: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區、市)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經省(區、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費減免政策的車輛。

“120”急救車並不在其列,因此,“免費”一說尚無法律依據。在1988年《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通知中第七條曾明確規定救護車免收通行費,但該規定已經於2007年失效。2004年生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七條中並未明確規定救護車屬於免交過路費車輛,該條中僅規定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也就是說通常的急救行爲並不符合法定免交條件。

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結果導致各地執行不一,甚至還出現了同一條高速公路各收費站標準不同的情況。一些地方有業務的急救車一律免費;一些地方急救車拉着病人行經高速公路時免費,行經高速公路去接病人時收費;一些地方任何情況下急救車都免費。但基本上,急救車到高速公路上搶救因車禍傷亡人員都是免費的。

生命無價,救護車承載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鐘就有可能挽回一條生命,因爲收費問題而延誤挽救一個生命,則是我們所不願意見到的。鑑於當前救護車收過橋費的規定不一,在實踐操作中也出現偏差,且最容易造成誤會,一些收費站視“規定”不放,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辦,而一些救護車司機則很“看重”免費,覺得收費損害了救護車的尊嚴,甚至爲了區區幾元錢也要繞道,甚至停車不前去救人,這均會導致嚴重的後果。救人的悲劇不該出現在救護車過橋費是否免費上。

從愛護生命的高度出發,救護車免過橋費應成爲全國的統一規定。但前提則是救護車是在“救人”,如果救護車不務正業,則應該受到嚴厲的處罰。

小編認爲,從以人爲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爲急救車建立免費、快速通行的“綠色通道”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各有關部門完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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