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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酒請明星代言 太安堂成爲新廣告法的首犯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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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這是昨天正式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中的規定。昨天,由於藥房內有大量由陳寶國等明星代言的鴻茅藥酒店堂廣告,市工商局對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衡山路店進行立案查處。這也是新《廣告法》實施以來,上海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廣告的首個立案。

藥酒請明星代言 太安堂成爲新廣告法的首犯

有商家試圖“暗渡陳倉”

記者在太安堂大藥房看到,其玻璃門等處,都貼有鴻茅藥酒的廣告,而此藥酒屬於藥品。據介紹,根據新《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店堂內,記者還發現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國強等明星的形象進行代言。天平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介紹,保健食品的廣告同樣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產並進入流通環節的,則不屬於違法;如果是9月1日之後生產的,就屬於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廣告使用代言人,同樣屬於違法,需要被查處。

雖然明示廣告已被撤下,但是商家也暗地裏準備了不少宣傳單,試圖“暗渡陳倉”。在南京西路的一家冬蟲夏草專賣店,銷售人員就拿出了不少靈芝孢子粉的宣傳單,稱其有“保肝、護肝、抗肝纖維化”、“減毒增效,輔助抑制腫瘤”的療效。

南京東路市場監管所對上述宣傳單當場取證,並進行進一步調查。該所執法人員蘇尚理說,原《廣告法》對於保健食品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性,根據原有的食品廣告暫行規定,保健品宣傳療效等行爲最高的罰單隻有三萬元。而在新《廣告法》中,對保健食品的功效宣稱哪些可以寫、哪些不能寫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力度也大幅增加。

銷量好到違反廣告法”表述涉嫌違法

被譽爲“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由於規定了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也在這幾天引發了衆多調侃,不少文案人員表示創造出“銷量好到違反廣告法”等表述。

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應鈞認爲,廣告法並沒有禁止宣傳銷量好壞,但“好到違反廣告法”本身是一種不真實、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這些文案如果作爲朋友圈的圖片或者文案人員的調侃進行發佈,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作爲廣告發布,反而可能涉嫌違反廣告法。“原《廣告法》已執行了20年,很多企業和媒體依據過去法律做廣告養成了習慣,對新《廣告法》變化應儘快瞭解,工商部門下一步也將加大培訓和宣講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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