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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鬧正式入刑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7年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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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新聞網消息,昨天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聚衆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罪”,變更爲“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着“醫鬧”今後將入刑。

醫鬧正式入刑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7年

該刑種的處罰級別也被提高,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爲“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該條還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據新華社今年6月報道,此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表示,近年來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出臺了《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規定,各地政府也紛紛部署嚴厲打擊擾亂醫療秩序行爲,但是在刑法層面,對聚衆擾亂醫療秩序行爲並沒有明確提出。

“以往出臺的規定都是以‘通告’‘意見’等紅頭文件形式下發的,效力較弱,執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門間難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吳曉林說,“由於沒有上升到刑法層面,各地在給‘醫鬧’定罪量刑時缺乏明確的法條支持,既影響了判決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延伸閱讀:什麼是醫鬧

醫鬧是指受僱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爲。醫鬧採取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設置障礙阻擋患者就醫,或者毆打醫務人員、跟隨 醫務人員,或者在診室、醫師辦公室、領導辦公室內滯留等等。醫鬧是一個特殊的人羣,他們每天穿梭於各大醫院之間努力尋找“商機”,採取夥同患者家屬擾亂醫院就診次序的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這就是新出現的職業“醫鬧一族”。

2006年7月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羣安就“醫鬧”行爲發表評論說,“醫鬧”是一種違法行爲。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等予以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成因分析

“醫鬧”之所以成爲一種職業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緣於醫患矛盾中雙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現爭執後患者常處於非常弱勢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對稱,患者雖感覺治療有問題,但很難掌握證據,醫院永遠處於主動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對的常常不是一個醫生或一個科室,而是 一家財大氣粗的醫院,難以進行平等的對話;還有,雖然有看似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事故鑑定委員會、醫學會等等,可由於利益關係,這些部門與醫院走得非常近,很難作出公正的裁決。而且即使作出賠償的決定,往往數額也非常之少。很顯然,當在正當制度中尋求不到公正的救濟途徑時,處於弱勢的患者就會想到非制度化的“討說法”途徑。如此,“幫患者討說法”的醫鬧職業應運而生。

除了這個原因外,“醫鬧”職業中似乎還帶着一種患者與醫院在關係對立中互相傷害的意味。醫院和醫生爲了追逐利益,利用醫托、醫藥代表等中介,擡高了患者的醫療成本,加劇了看病難——當患者在就醫中感覺受到醫院傷害後,反過來又會撕破臉皮不惜使用“中介”,以糾集“醫鬧”的方式對醫院進行傷害,在宣泄性的“醫鬧”中獲得一種心理補償。從“醫托”到“醫鬧”,其中隱含着一種冤冤相報、非理性的醫患互相傷害。

從這個角度看,醫院和醫生不要爲利用醫托、醫藥代表這些“中介”獲得那點利潤而慶幸,醫方能利用中介牟利,醫患關係在“中介”的隔離中被破壞後,作爲“理性經濟人”的中介同樣會被患者所利用。當然,患者並不會從“醫鬧”中獲得什麼利益,醫院的賠償最終還會轉嫁到其他患者的醫療成本中,醫患矛盾只會在“利用中介”的互相傷害中日益加劇。

應該說,“醫鬧一族”的出現絕不是偶然的,它提醒我們的醫療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儘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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