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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煙猝死案判無責 法院:一審判決挫傷公民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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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爲使社會公衆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鄭州中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回答了記者就有關問題的提問。

勸煙猝死案判無責 法院:一審判決挫傷公民積極性

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

記者:楊某爲什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菸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菸行爲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爲。在勸阻段某某吸菸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爲,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爲。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菸行爲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菸行爲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菸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菸予以勸阻的行爲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勸煙猝死案判無責 法院:一審判決挫傷公民積極性 第2張

判決挫傷公民積極性

記者: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

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吸菸。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菸行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菸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爲,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菸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衆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啓示是什麼?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衆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爲,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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