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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偷六年被抓八次 出獄後再幹老本行獲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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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審結了一起盜竊上訴案件。被告人劉某因犯盜竊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元。被告人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撤回上訴,服從原判。自2009年來,盜竊幾乎成爲被告人劉某每年必犯之事,六年被抓了八次。

慣偷六年被抓八次 出獄後再幹老本行獲刑九個月

男子盜竊錢財

劉某曾因盜竊於200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盜竊於2010年1月2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因盜竊於2011年8月1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因盜竊於2013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慣偷六年被抓八次 出獄後再幹老本行獲刑九個月 第2張

男子犯盜竊罪

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於2013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8月4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劉某又幹起了“老本行”

出獄沒多久,劉某又幹起了“老本行”。2017年1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朝陽區十里堡附近發小廣告,在一棟單元樓內,劉某發現被害人於某停放在17層樓道處的富士達電動自行車(經鑑定價值人民幣850元),便將車推進電梯,抵達樓門口處時,正碰上車主於某,於某發現自己的車被陌生人推着,便上前質問劉某車主是誰,劉某無法回答,於某便報警。民警趕到後,將劉某帶回派出所,並發現劉某隨身攜帶有壓力鉗一把。因劉某患有糖尿病,次日被取保候審。

2017年2月13日12時許,處於取保候審期間的劉某再次犯案,在本市朝陽區十里堡某物流門市前,將被害人孫某停放在此處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800元)開走。被害人孫某觀察監控後記下了劉某的樣貌特徵。2017年2月16日11時許,劉某再次路過此地,孫某將其認出,質問其是否是偷電動車的小偷,劉某矢口否認,後孫某報警。民警趕到後將劉某抓獲,再次起獲壓力鉗一把。涉案贓物已損失。

指控罪名成立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法制觀念淡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此次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劉某此次盜竊歸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應予從輕處罰。

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責令退賠。在案之壓力鉗系犯罪工具,依法應予沒收。故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被告人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

在二審提訊過程中,劉某表示服從一審判決,申請撤回上訴。三中院認爲,一審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某表示服從原判,其申請撤回上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故裁定準許上訴人劉某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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