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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泰國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女兒起訴旅行社索28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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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節剛過,今年約有7億人選擇出遊,其中很多人更是選擇出境遊,與出境遊有關的糾紛也隨之增多。

大媽泰國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女兒起訴旅行社索28萬

大媽泰國被撞身亡

重慶的錢女士在泰國旅遊期間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女兒起訴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爲,錢女士系其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跨越沒有斑馬線和紅綠燈的馬路時被車輛撞擊致死,交通安全規則屬於旅遊者應當具備的常識,故旅行社無需擔責。

去泰國旅遊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據悉,錢女士與重慶青年國旅公司簽訂《團隊處境旅遊合同》,參加由重慶青年國旅公司組織的清邁+清萊六日遊,行程時間爲1日至6日,旅行費爲1260元。該行程除第二日安排晚餐外,其他時間晚餐自理。錢女士按約向重慶青年國旅公司交納了旅行費用並如期參加該行程。

大媽泰國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女兒起訴旅行社索28萬 第2張

大媽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5日,結束團隊行程後,錢女士在自由活動期間跨越沒有斑馬線和紅綠燈的馬路,被一輛行駛中的機動車撞擊死亡。經當地警方認定,此次事故錢女士負主要責任,肇事車輛負次要責任。

錢女士的女兒嚴女士稱,案發當天下午5點15分左右,導遊將遊客送至酒店門口,稱旅遊景點項目基本結束,晚餐自理,晚上時間自行安排。母親等人便在酒店對面餐館用餐,餐後在返回過程中,經過有紅綠燈的馬路時,由於年齡較大,當其他人通過馬路後,母親才走到路中間的隔離帶,故站在隔離帶等候,後肇事車輛撞向隔離帶,導致母親當場死亡。

起訴旅行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嚴女士認爲,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已經簽訂,重慶青年國旅公司應對錢女士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重慶青年國旅公司作爲專業的旅行公司,應當熟知泰國當地的風土人情和基本法律法規,並且應當向錢女士等遊客作出必要的警示和說明,重慶青年國旅公司沒有盡到該安全保障的義務。

同時,在泰國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重慶青年國旅公司應當全面協助嚴女士辦理相應的善後和理賠事宜,錢女士在國內與國外分別購買了意外傷害險,雖然重慶青年國旅公司協助申請了相應的理賠,但根據泰國當地旅遊部門的相關規定,凡在泰國旅遊期間死亡,均可獲得一定的撫慰金,重慶青年國旅公司不但沒有告知,而且也沒有協助嚴女士辦理相應的申請手續。

作爲錢女士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嚴女士向重慶市渝中區提起訴訟,要求重慶青年國旅公司退還和賠償282461元,包括死亡賠償金245151元,喪葬費31050元,辦理喪葬期間的相關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5000元和旅遊費1260元。

旅行社:死者系違反交通規則

被告重慶青年國旅公司辯稱,嚴女士訴稱的事實與事故發生不符,死者錢女士是在經過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公路時,被行駛車輛撞向路邊的隔離帶。在事發後,旅行社履行了協助救護義務,爲死者家人快速辦理護照,提供往返機票,在泰國安排食宿、車輛,全程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協助處理善後事宜,直至遺體火化。

旅行社爲遊客購買了旅遊人身意外傷害險,且約定由於旅行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重慶青年國旅公司只認可退還旅遊費用1260元,不認可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庭審中,嚴女士陳述其因錢女士的死亡獲得32萬元保險賠償金以及肇事者賠償的2000元。

旅行社退還費用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團隊行程結束之後的自由活動時間,而錢女士系其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跨越沒有斑馬線和紅綠燈的馬路時被車輛撞擊致死,但交通安全規則屬於旅遊者應當具備的常識,錢女士在跨越馬路時對將會面臨的危險是能夠預見到的,不屬於必須藉助旅遊經營者的專業性和經驗才能預見的危險,旅遊經營者也無法對錢女士的該行爲進行預判和提供安全保障,故重慶青年國旅公司對此無需承擔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最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重慶青年商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嚴女士退還旅行費用1260元;駁回原告嚴女士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中,嚴女士與重慶青年國旅公司對訂立《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的事實均無異議,雙方之間成立旅遊合同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司法解釋的法理依據在於合同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應當承擔合同責任,是旅遊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既然是體現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那麼保護的應當是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對對方行爲的合理信賴和期待。

旅遊經營者雖然對於旅遊目的地的環境和危險具有充分的瞭解,但也只能基於其專業性和經驗,對旅遊者可能從事的自主活動在正常範圍內具有合理的預見,不當擴大旅遊經營者的責任勢必將導致權利義務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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