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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應引起社會各界關切

來源:歐巴風    閱讀: 4.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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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據報道,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就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精神衛生立法應引起社會各界關切

值得肯定的是,爲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對送診、診斷、住院治療、複診和鑑定、監督和評估等環節作出規定,如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程序,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範圍,規定了兩種複診、兩次鑑定制度等。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者,可追究刑責。

不過,精神衛生立法的現實意義,並不僅僅在於保障公民不“被精神病”,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提升國民精神健康水準,也同樣非常急迫。

衛生部長陳竺昨日表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也就是說,我國每100個人中,就至少有一人患有嚴重精神障礙,是被稱作“死亡第一殺手”的惡性腫瘤發病率(0.2%)的4-5倍。今年5月第七屆全國精神衛生改革現場交流會上公佈的數據爲,目前全國精神疾病發病率高達17.5%。而因爲工作壓力,近年來各類職場人羣的精神健康也是“狀況”頻出。

這樣的現實,反映出我國目前在精神疾病治療、管理和救助方面的薄弱,以及對“正常社會”的忽視、遺忘。這一狀況隨着精神衛生立法的提速,而有望得到扭轉。

草案明確了政府責任。如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參加醫保給予資助。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而關於精神障礙的康復,草案設專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指導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藥、開展康復訓練等。

在此之外,還有突發事件的心理干預等亮點。這些舉措如能得到落實,無疑有效保障患者權益,減輕民生負擔。

然而,擺在大家面前最突出的問題則是,精神衛生的“欠賬”如何儘快彌補。

據報道,截至2007年,我國註冊的精神科醫師僅有16383人,也就是說,平均1名精神科醫生要承擔1000名嚴重精神病患者以及將近20000名精神障礙人員的診治工作,這樣的醫患比例,顯然不足以做好精神疾病的救助和診治工作。而這組數據也直接說明,精神疾病治療和康復機構的缺乏。

期待,通過精神衛生立法,這些薄弱環節能夠得到重視,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和人才建設而得到解決。同時,精神衛生也是社會問題,精神疾病的預防和病患的康復都離不開社會的種種努力,因此,也希望通過此次立法,能夠喚起整個社會對精神疾患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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