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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摔傷醫院被判擔責八成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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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間摔傷致殘,是家人監護不力還是院方未盡職責?近日,二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關於精神病人住院治療期間從二樓摔下,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精神病人住院摔傷醫院被判擔責八成

2010年7月30日,劉龍因精神異常入住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被確診爲精神病分裂症,遂住院治療。按照醫院要求,家人不允許在院護理,經患者家人要求,醫院讓其在院輔助護理一個月。後因治療原因,該院不再讓家屬陪護。劉龍家人回家後沒多久,得知劉龍從該院二樓跳下摔傷。經鑑定,劉龍摔傷致八級傷殘。劉龍家人認爲,醫院沒有盡到管理、保護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遂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10萬餘元。

二七區法院審理認爲,該醫院對住院治療的患者負有管理義務,對劉龍從病房樓二樓跳下摔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爲監護人,劉龍的父親在兒子劉龍住院摔傷期間未到場,沒有盡到保護被監護人身體健康的義務。故確定被告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承擔主要責任(80﹪),原告承擔次要責任(20﹪),判決被告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賠償原告劉龍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共計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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