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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開證意見 八成人嘆婚姻安全感下降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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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父母爲子女購房屬於子女個人財產、不支持丈夫以妻子中止妊娠爲由提出的侵犯生育權賠償請求、不支持婚姻中第三者提出的賠償請求等規定,引起公衆熱議。

婚姻法解釋三開證意見 八成人嘆婚姻安全感下降

上週,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搜狐新聞中心,對2714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63.8%的受訪者關注有關《意見稿》的新聞,其中22.3%的人“非常關注”。受訪者中,已婚者佔67.9%,未婚者佔26.7%。

《意見稿》有助於避免“爲房結婚”現象?

本次調查顯示,在《意見稿》的條款中,受訪者關注度最高的兩項都與房產有關——65.8%的人關注“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的規定”,60.5%的人關注“父母爲子女購房屬於子女個人財產的規定”。

民商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蒲莉,一直從事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蒲莉認爲,隨着人們居住成本的不斷飆升,許多人傾其一生積蓄也只能買到一套房子。在離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穩定性持續下降的現實面前,夫妻雙方對婚姻財產中的房屋歸屬問題,變得極爲敏感。

對於“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的規定”,調查顯示有64.2%的人表示“支持”,20.9%的受訪者表示“反對”,15.0%的受訪者表示“說不清”。

“這個規定的立法意圖很明顯,就是爲了讓那些只看重對方房子才結婚的人,實現不了自己的目的。”北京某高校法學研究生陳燕(化名)認爲,《婚姻法》的這一司法解釋有助於規制和避免當下氾濫的“爲房結婚”現象。

然而,在陝西省商洛市的李女士看來,這一規定有些“不近人情”。李女士說,她的一個同事因夫妻感情不和正與丈夫鬧離婚,他們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後兩人共同還的房貸。“如果按照這一規定,不管是誰的錯,女方都拿不到房子。”

“雖然該規定有助於打擊少數拜金主義者,但它卻不利於保護大多數婦女的合法權益。”蒲莉博士認爲,如今人們結婚時,大多由男方購置住房,女方購置家電,前者是固定資產,有升值潛力,後者只是消耗品。如果按照《意見稿》的規定,女方即使在婚姻生活中有巨大付出,離婚時也難以分享房產增值帶來的收益,不太公平。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也指出,只是簡單地規定誰付首付房屋就歸誰,的確太過粗糙。她建議,在該問題的處理上,應該綜合考慮結婚年限、共同還貸的時間長短,以及共同還貸部分在房屋總價款中的比例等諸多因素。

離婚代價低讓人們的婚姻安全感降低

今年6月,民政部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辦理離婚手續的有246.8萬對,比2008年增加19.9萬對,增長8.8%。

此次調查中,77.6%的受訪者感嘆“現今人們婚姻安全感與以前相比明顯下降”,僅5.3%的人“不太贊同”或“反對”這一說法。

人們婚姻安全感下降的原因是什麼?63.3%的人認爲是由於“很多人在婚姻中過於看重物質”。

“婚姻生活當然需要物質基礎,但社會現實卻過分加劇了婚姻的物質屬性,使得許多人把婚姻視爲獲得物質的一種手段。”中央財經大學社會發展學院社會學系教師樊歡歡說。

調查中,受訪者普遍認爲的其他原因還有,“人們對婚姻的重視程度越來越低,離婚變得很常見”(56.6%)、“婚姻之外的誘惑太多”(56.1%)、“人們的責任感淡漠,對自己約束不夠”(55.5%)。另外,51.6%的人將婚姻安全感降低的原因歸結爲“離婚變得很容易,代價不高”。

樊歡歡認爲,人們感覺婚姻越來越不安全,可能與離婚率逐年升高有很大關係。而離婚率不斷升高,與現代社會中離婚的社會壓力變小有關。

“在傳統的熟人社會中,人們的流動性很小,某人一旦離婚,就會遭受來自社區的巨大輿論壓力。但隨着社會流動性的增強,人們比較容易進入陌生人社會,離婚帶來的社會輿論壓力也就變得很小。離婚的社會成本也就相應減小了。”

蒲莉指出,在一些歐美國家,夫妻一旦離婚,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男方需承擔女方離婚後的生活開支,直至其再婚或者去世,而房屋一般也劃歸女方和孩子居住。因此,在這些國家,離婚次數越多的人,負擔就會越重。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降低離婚率。

61.3%的人期待《婚姻法》保護弱勢一方

如果《婚姻法》進行修改,公衆有何期待?

“女性因爲婚姻而犧牲職業發展機會的可能性比較大,所以希望法律能更照顧女性利益,體現實質上的公平。”商洛市的李女士說。

而調查還發現,公衆對法律公平的期待也非常普遍。66.7%的人希望《婚姻法》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同時,還要體現公平;64.3%的人期望《婚姻法》應強調婚姻中的相互忠實義務,違反義務方應承擔更多責任。

蒲莉指出,雖然現行《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沒有規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過錯方的責任。“對於這一點,法律應做出更加明確細緻的規定,不應只是在《婚姻法》中以‘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說法一筆帶過。”

調查中,受訪公衆還期待:“完善離婚救濟制度,保護婚姻中的弱勢一方”(61.3%)、“應更體現對婚姻中個人財產的保護”(51.2%)、“規定破壞婚姻的第三者的責任,保護婚姻安全”(51.2%)。

而對於“加大離婚難度,避免‘閃離’現象增多”這一觀點,公衆的支持率僅有29.8%。

“面對離婚率不斷升高,婚姻安全感持續降低的狀況,《婚姻法》應該滿足現實需要,樹立以愛情忠誠爲本、支持婚姻穩定的理念。這會讓公衆意識到,正當穩定的婚姻,對於社會健康發展非常重要。”蒲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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