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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未經委託部門同意不得轉包抽檢任務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4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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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近日,該局印發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於發佈之日起施行。《規範》指出,食品檢驗機構未經委託檢驗部門同意,不得分包、轉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

 

食品檢驗機構未經委託部門同意不得轉包抽檢任務

《規範》規定,承檢機構應當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食品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採樣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檢驗方法應當採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方法。

《規範》指出,承檢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應標準建立本實驗室的標準操作程序,並經食品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審覈發佈。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可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

《規範》明確指出,食品檢驗機構未經委託檢驗部門同意,不得分包、轉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情況時,必須如實記錄,經食品檢驗機構的質量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具有相應的證明材料。

《規範》進一步明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結果及時報送委託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還應當附具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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