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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書寫規範等一批法律法規今起實施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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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島保護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國海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標誌着我國海島保護工作進入了全新階段。該法確立了海島保護規劃、海島生態保護、無居民海島權屬及有償使用、特殊用途海島保護和監督檢查等五項重要制度。

病歷書寫規範等一批法律法規今起實施

    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於2002年頒佈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同時廢止。修訂後的規範第十條規定,爲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這一規定將對醫療機構和病患之間的關係及相關責任制度產生較大影響。

    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確立了通信網絡單元的分級保護、符合性評測、安全風險評估、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檢查等四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3月,新法新看點

    A。病歷:一般人也能看懂了

    新法:《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頒佈單位:衛生部

    病歷、處方、化驗單……爲什麼這些看病抓藥繞不開的文書上,醫生的字跡總是那麼龍飛鳳舞呢?恐怕這是讓很多非醫學專業人士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對此網友曾發帖子提問,而跟帖裏的回答五花八門:

    “因爲醫生要寫的東西太多太多,而時間總是太少太少。”

    “很多寫的是專業藥品名,並且還不一定是中文。再加上寫的速度快,看不懂是正常的。”

    “防止患者去別的醫院或者藥房買藥--行話叫'跑方'。”

    “中醫的方子可是命根子,故意寫得潦草,保密!”

    ……

    這些一般人看不懂的“天書”,醫生護士們就都能看懂嗎?也不盡然。在中國,有患者以病歷書寫潦草耽誤治療爲由狀告醫院的新聞;在國外,因醫生字跡潦草致使醫院損失慘重的例子也不鮮見。

    進入無紙化辦公時代,很多醫院開始推廣電腦處方,這個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

    2010年3月1日,衛生部最新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下稱《規範》)開始實施。它明確規定:“病歷書寫應規範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並對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別字如何修正作了詳細規定。

    技術支持加上法制規範,一般人也能看懂專業醫學文書的日子,不遠了。#p#副標題#e#

    B。搶救:家屬不簽字也有轍了

    新法:《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頒佈單位:衛生部

    “妻子難產,丈夫拒不簽字手術致死兩條人命”--這則本報2007年冬天的獨家新聞,曾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一時間,“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不簽字即不能手術”在法律上,在法理上,在合理性上是否站得住腳,引起人們的廣泛爭議。據不少醫生反映,有時患者送到醫院後已經失去意識,身邊也沒有親屬,如果“不簽字就不能做手術”,往往會耽誤寶貴的搶救時間。更有甚者,家屬出於不願負擔醫療費用等原因,明確拒絕簽字,醫院和醫生也束手無策。

    此次衛生部出臺的《規範》,針對這個問題給出瞭解決方案:“爲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方案出臺後,多數人持肯定態度,認爲如此一來既爲患者爭取到了挽救生命的時間,也是爲醫院和醫護人員更好地救死扶傷提供了保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醫患糾紛發生的機率。

    但也有媒體針對此舉發出不同聲音,提出本意是爲解決問題的這個規定,是否反而會引起患者“被手術”,以及過分加重醫院和醫護人員責任等其他相關問題。

    C。“島主”:那只是個傳說?

    新法:《海島保護法》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國廣袤的海域中,大大小小的島嶼成千上萬。其中爲數衆多的無居民海島,近年來被不少做着“島主夢”的人所“覬覦”。

    無居民海島,顧名思義,就是海島上沒有居民,因而絕大多數也就沒有相關行政建制,沒有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這樣的基層羣衆自治組織。與此相關的法律規範也極不健全。面對這樣一方未被開墾的處女地,不少人都希望能夠當一回現實版的“黃藥師”,搶先佔據一方桃花島。紛紛搶灘、私自建設的後果,是不少地方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呈現無秩序狀態,有的造成了嚴重的資源破壞和資產流失。

    從今年3月起,這種情況將得到根本扭轉。3月1日實施的《海島保護法》明確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想要做“島主”不是不可能,但前提是必須支付對價,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海島保護規劃制度。除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情況外,“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此外,《海島保護法》還對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建築物的規劃和建造,產生的廢水和廢物的處理等作了嚴格規定。

    除無居民海島外,該法還對海島保護規劃、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的保護、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盡規定。#p#副標題#e#

    D。合夥企業:外商投資的新選擇

    新法1:《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新法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總局

    2006年夏天,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設立合夥企業。門裏門外都是新風景,但如何跨過這個門檻,《合夥企業法》卻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只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是就上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配套法規。一部行政法規,一部部門規章,其最大看點莫過於外國投資人設立合夥企業的程序。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這三類傳統的外商投資方式在設立企業時通常都須經過商務部等多個部門和機構的層層審批。而外國投資人設立合夥企業,則只需持合法文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只有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含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才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從層層審批到只需登記--這樣的規定無疑大大簡化了企業設立的程序,提高了外商投資的效率;而這樣的變遷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開放引資不斷髮展,不斷成熟的歷史進程。#p#副標題#e#

    E。律所:“律師集團”、“律師聯盟”們得改名了

    新法:《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司法部

    從3月1日開始實施的還有修訂後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較之1995年制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前者有了明顯變化。

    最引人矚目的當屬首次明確禁止在律師事務所名稱中或名稱後使用或加註“律師集團”、“律師聯盟”字樣。司法部負責人解釋這一規定時稱,“律師集團”、“律師聯盟”等字樣的使用,其實並沒有法律依據,並且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因而此次以明文加以禁止。現有的所謂“集團”、“聯盟”,如各成員所能夠釐清總所與分所關係的,可以適用《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規定進行調整。

    此外,新《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註冊程序有了較大的調整。原《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由字號十律師事務所組成。而新《辦法》則規定:“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地名、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同時要求名稱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區劃稱謂。舉例來說,如設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天陽律師事務所,則應取名爲“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而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陽律師事務所”。

    另外,2010年3月起實施的新法律法規還有:商務部:《<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規定>補充規定》;農業部:《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佈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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