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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新規:緊急情況醫院可代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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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新規:緊急情況醫院可代簽字

國家衛生部網站今天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於2002年頒佈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

“規範”要求,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註“取消”字樣並簽名。

基本規範明確,應用處理軟件編輯生成並打印的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錄入並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並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爲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衛生部表示,出臺“規範”是爲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2002年衛生部曾頒佈過《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新“規範”結合了“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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