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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阿公積金管理部受賄被罰10萬 4人貪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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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東阿公積金管理部受賄被罰10萬,4人因貪污罪等獲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5月2日消息,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單位受賄案,被告單位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阿縣管理部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李延寶等四被告人犯單位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並分處罰金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

一是被告單位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單位受賄罪。2008年,李延寶、高軍與他人合夥成立東阿縣四海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李延寶、高軍在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任職期間,爲四海擔保公司承攬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提供幫助。經李延寶提議,四海擔保公司按收取擔保手續費30%的比例給予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好處費,從2009年至2015年共計1529654元。單位將收取好處費未如實向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賬,李延寶安排張磊管理該筆資金,設爲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的賬外資金,用於臨時工工資、應酬接待、旅遊、加班吃飯、節日福利等支出;

二是被告人李延寶、高軍、臧東昇、張磊貪污罪。2010年初,經被告人李延寶提議,四被告人李延寶、高軍、臧東昇、張磊共同商議,四人合夥炒股,共籌集199萬元,由操盤手具體操作,並用李延寶親戚鄭某某的賬戶炒股。2013年,經李延寶提議,李延寶、高軍、臧東昇、張磊共同商議四人僞造單據並簽字,分兩次將本單位賬外資金中的40萬元公款用於彌補四人合夥炒股的虧損;

三是被告人李延寶挪用公款罪事實。2010年3月4日至10日,被告人李延寶利用擔任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主任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從本單位公積金賬戶中分三次支出800萬元,供東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2010年3月24日,該開發公司將800萬元歸還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賬戶;

四是被告人李延寶受賄罪事實。2014年,被告人李延寶在擔任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東阿縣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23萬元現金,後李延寶將該款用於以其侄子李某某名義在某小區(系該公司開發、銷售)購買的房屋款。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單位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阿縣管理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單位受賄罪,應判處罰金;李延寶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予刑罰;鑑於李延寶有坦白情節,庭審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延寶、高軍、臧東昇、張磊分別在擔任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主任、副主任、會計、報賬員期間,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商議將本單位賬外資金用於彌補個人合夥炒股虧損,其行爲均構成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延寶作爲單位負責人且是首先提議用東阿縣管理部“小金庫”彌補炒股虧損,在該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軍、臧東昇、張磊系從犯;張磊還有自首情節,職務最低,犯罪過程中作用最小;案發後四被告人退繳了全部贓款。可分別對被告人李延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高軍、臧東昇、張磊酌情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張磊減輕處罰並判處緩刑。被告人李延寶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公款歸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被告人李延寶挪用公款時間較短,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沒造成損失,且有自首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延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李延寶有自首情節,案發後退交全部受賄贓款,可酌情減輕處罰。

山東東阿公積金管理部受賄被罰10萬 4人貪污獲刑
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 圖

來源: 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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