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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劈腿女記者跳樓自盡 律師:男子或無法律責任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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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7日凌晨,女記者段丹峯自殺的消息傳遍了朋友圈和微博。據悉,段丹峯生前就表露出輕生的念頭,後來從11層跳樓身亡,一切似乎只因未婚夫劈腿。

未婚夫劈腿女記者跳樓自盡 律師:男子或無法律責任

段丹峯與潘奧合影

女記者墜樓身亡

據段丹峯朋友介紹,段丹峯與男朋友潘奧是在一場採訪活動中認識的,後兩人相戀。段丹峯在北京的一家媒體工作,潘奧在安徽合肥一家媒體做攝像記者,兩人一直異地戀。

段丹峯微博狀態顯示,兩人感情很甜蜜,11月20日左右,兩人感情疑似出現變化。26日上午,段丹峯從出差所在地蘇州趕到了潘奧所在城市合肥。

段丹峯大學同學張旭(化名)告訴記者,段丹峯在26日下午7點到達事發小區,“帶了啤酒,應該是喝酒的”,上了他們位於11層的婚房,因爲沒有房屋鑰匙,段丹峯無法進門。

次日凌晨1點20分,段丹峯在朋友圈發佈長文,表達因感情問題意欲輕生,並配有一張與潘奧相擁的親密合影。在朋友圈中,段丹峯寫道,潘奧有新歡楊某,短短几天變化太快,沒有給她留下緩衝的餘地,潘奧已經一天兩夜沒接她電話,自己此刻正在新房外。據段丹峯朋友介紹,與潘奧的合影正是今年9月初,兩人去給朋友當伴郎伴娘,在別人婚禮上,潘奧曾向她求婚。

未婚夫劈腿女記者跳樓自盡 律師:男子或無法律責任 第2張

表露心跡想自殺

27日凌晨2點多,小區保安在巡邏時發現段丹峯墜樓在地。急救醫生達到現場後,發現已無生命體徵,送醫院搶救無效確定死亡。

段丹峯因潘奧婚前出軌自殺死亡的消息在網上傳播後,潘奧和“小三”的工作、照片等個人信息在網上被曝出。很多認識段丹峯的朋友表示,段丹峯是個堅強、善良、熱情的好姑娘,爲她感到惋惜。

警方判定系自殺身亡

段丹峯親朋在跳樓處祭奠

段丹峯的弟弟段先生告訴記者,段丹峯與男朋友潘奧相戀一年多,其間兩人雖經常爲一些小事吵架,但感情還算好,兩人已有結婚打算,國慶期間雙方家長已經見過面。

11月28日上午,段丹峯家人和朋友在派出所見到潘奧及其父母。警方告訴段丹峯家屬,根據現場勘查、法醫鑑定和監控材料,確定段丹峯爲自殺。

段先生稱,潘奧告訴段丹峯家人,他和丹丹已經分手,房子是自己出資購買,也是自己裝修,並不是爲結婚準備的婚房,“新房是按照我姐喜歡的類型裝修的,兩人準備結婚,這事雙方家屬都知道,現在出事了他卻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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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丹峯親朋在跳樓處祭奠

事發週末,潘奧和楊某在南京散心,但堅稱兩人並不是男女朋友關係。段先生稱,當晚潘奧電話處於關機狀態,凌晨1點多開機後,有給段丹峯迴過電話,通話時長爲20多秒。至於段丹峯生前最後一個通話與潘奧說了些什麼,潘奧告訴段丹峯家屬“說的都是些無關緊要的話”。

隨後,段丹峯從11層樓道的窗戶躍下,結束了自己29歲的生命。段丹峯家屬質疑,潘奧可能在這通電話中刺激到段丹峯,致使段丹峯做出極端舉動。張旭稱:“段丹峯不是個軟弱想不開的傻姑娘,是渣男步步緊逼,做的太過分。”

今日下午,記者多次撥打潘奧電話,均被掛斷。芙蓉路派出所民警表示,該案件有相關民警調查,自己並不清楚,尚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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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丹峯朋友圈

律師:男子或無法律責任

潘奧是否應對丹丹死亡負責?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如果男女雙方爲夫妻關係,則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間有忠實義務。如果由於男方違反忠實義務,存在過錯,間接造成了女方的人身損失,雖然依據現有法律不能要求男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應給與女方親屬適當補償。

如果男女雙方僅爲男女朋友關係,並未結婚,則從法律上講,男女雙方都有各自選擇伴侶的自由。女方自殺雖是因男方移情別戀,但女方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自殺的行爲承擔後果。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雖然男方的行爲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其並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韓驍律師表示,如果家屬有相關證據因潘奧出軌造成段丹峯跳樓死亡的嚴重後果,家屬可以以該男子爲被告,提出相關民事訴訟,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奈何一躍殞紅妝,只因相遇薄情郎。自己本身是一名記者,那麼心理素質一般比較堅強,然而還是敗在了感情之事上,值得嗎?死者已矣,或許最大的希望就是渣男能夠得到應有的懲罰,不過,法律好像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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