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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擬協議讓老人把房子遺贈給她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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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請來保姆耿某照顧自己的起居生活,兩人並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每月支付報酬2000元,幾年後,耿某卻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讓老郭將價值200萬餘元的房產遺贈給她。老郭去世後,耿某將他的三個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繼承老郭房子的訴訟請求。

保姆草擬協議讓老人把房子遺贈給她

爲了找個人照顧自己的起居生活,獨居的老郭請來保姆耿某。幾年後,耿某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讓老郭將價值200萬餘元的房產遺贈給她。這之後,耿某對照顧老人便不是很盡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沒送去就醫。老郭去世後,耿某將他的三個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繼承老郭房子的訴訟請求。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佈了此案進展,法院駁回耿某的訴求。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個子女,妻子去世後他一個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去勞務市場找到保姆耿某,來照顧自己的生活。兩人並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老郭每月會支付報酬2000元。老郭每月收入爲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並支配他的收入。每個月扣除兩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餘全部歸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會再付報酬。

耿某剛來照顧老郭時,老郭的三個子女每月來探望父親兩三次。從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來購買保健品供兩人服用,三個子女爲此事和父親發生爭執。後來三個子女減少探望父親的次數,偶爾由配偶前來探望。而耿某找來馮某做兼職保姆,兩人一起照顧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來律師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並邀請兩名保健品銷售人員和兼職保姆馮某作爲見證人。在保健品銷售人員的協助下,老郭在協議尾部摁印,耿某也簽了字。因耿某的委託,律師還將簽訂過程錄製下來。

該遺贈扶養協議大致內容爲:“老郭將名下的房產遺贈給耿某,由耿某來負責他的生養死葬。主要是指耿某在生活上照顧老郭,可以支配他的工資,但重大的醫療支出等費用,除報銷外首先用老郭除房子外的財產支出。如果老郭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導致這個協議解除,耿某有權要求老郭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個月6000元計算)。”

老人生病昏迷 保姆卻不告知子女

協議簽訂後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甚至臥牀不起,耿某發現他的身上患有褥瘡。2016年6月,老郭出現昏迷的狀況,但耿某並沒有把他送去就醫,也沒有通知他的子女前來送老人去醫院。一個星期後,三個子女來探望父親時,發現他病情加重,急忙將父親送往醫院,才發現父親患有大面積褥瘡。在老郭入院治療後,耿某隨院照料。

2016年7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三個子女將父親轉至另外一家醫院。一個半月後,耿某找到老郭,三個子女看到後立即報警,她只得離開。

2016年10月,老郭因病去世,三個子女辦理了他的喪葬事宜。一個月後,老郭的兒子以繼承的方式辦理了原遺贈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並向耿某發送律師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繼承要求耿某搬離房屋。而耿某拒不搬離,她認爲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應該她來繼承這套房子。雙方爭執不下,耿某將老郭的三個子女告上法庭。

疑點一 協議是否爲老人的真實意願

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法院認爲,這份協議是耿某委託律師草擬製作的,而見證人則是保健品銷售員和兼職保姆馮某,這些人和耿某有着利害關係。而從錄製的現場視頻來看,耿某的律師向老郭宣讀協議內容,老郭本人沒有明確的自主意識表示只是簡單附和,他也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所謂的手印還是因他人幫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是老郭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同時對協議和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

疑點二 這樣的協議是否成立

法院認爲,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耿某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老郭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是他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遺贈房產支付扶養費用,限制了老郭的財產處分權。

值得一提的是,該協議於2016年1月簽訂,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顧老郭。耿某沒有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老郭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也沒有及時通知子女送醫,存在重大過錯。

最終,秦淮法院認定耿某和老郭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駁回耿某要求繼承房產的訴求,並由她來承擔案子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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