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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享單車新規爲承租人購買保險不會發展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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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電 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官方微博消息,日前,《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由北京市交通委等11部門聯合出臺,規定共享單車需明確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滿12週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爲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北京共享單車新規爲承租人購買保險不會發展電動車

圖爲江西南昌一共享單車停放點。(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劉佔昆 攝

圖文整理:可可影視資訊頻道:

全文如下:

《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 (試行)》出臺

日前,《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出臺,爲鼓勵共享自行車降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對共享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無序投放、承租人無序停放、押金缺少監管、集中停放區車位不足、承租人侵佔藏匿、破壞車輛等問題開出富有針對性的藥方,將有力推動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靈活方便、節能環保的優點,發揮其在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解決短距離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擁堵方面的積極作用。

經市政府同意,《指導意見》由市交通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執法局、首都精神文明辦、網信辦、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11部門聯合出臺,提出要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監管、行業自律、企業主責、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規範有序”的原則,政府、企業、社會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共享自行車規範發展和管理,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指導意見》共六個部分25條,對涉及政府、企業和承租人的各方責任、企業運營服務條件和退出機制、企業規範經營與管理、停放秩序與規定、監管與違規處罰、增設集中停放區車位、行業自律和社會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範。

正根據《指導意見》精神

制定《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範》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

北京市交通部門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會同各委辦局、各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共享自行車企業,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範》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這兩個文件將於近期公佈。其中,《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範》將對共享自行車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等進行全面規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將明確本市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要求、設置形式和設施標準。

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公開徵求意見 制定《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階段共收到有效反饋意見建議152件共237條

爲促進本市共享自行車規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解決市民短距離出行需求,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在開展調查研究、借鑑外地做法、總結實踐經驗、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牽頭制定了《指導意見》。

爲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市交通委多次會同市公安局、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研究並徵求意見;先後多次到摩拜、ofo等共享自行車企業進行調研,瞭解企業發展、技術特點、停車需求、運營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情況;學習借鑑了上海、深圳、成都等城市的經驗做法;密切關注共享自行車發展趨勢,梳理了共享自行車存在的無序投放和無序停放等方面主要問題,針對性提出對策建議。《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於4月21日至5月4日在首都之窗和市交通委官方網站,進行了社會公開意見徵集。社會各界對徵求意見工作廣泛關注,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政府機構、專家學者、退休幹部、學生、普通用戶、共享自行車運營企業及相關研發企業等各方面代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公衆有效反饋意見建議152件共237條。這些意見中,贊成的達到97%,主要是企業加強管理、承租人自律、停放區設置等方面;不贊成的僅爲3%。社會各界反饋的所有意見,我們均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綜合徵求意見情況,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圖文整理:可可影視資訊頻道:

共享自行車是綠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積極推進慢行系統建設 鼓勵綠色低碳出行

據最新統計,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車企業,投放運營車輛達235萬輛。關於功能定位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科學確定共享自行車發展定位,實施鼓勵規範發展政策。共享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可多人使用的自行車服務系統,是綠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衆短距離出行的交通服務方式。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共享自行車,積極推進慢行系統建設,鼓勵綠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

進行總量調控 對車輛投放實行動態平衡

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爲共享自行車

爲規範車輛投放秩序,《指導意見》提出企業要在本市工商註冊,並向註冊地和投放區主管部門報備,投放規模要與市民短距離出行需求、城市空間承受能力、道路資源與停放設施承載能力相匹配。根據全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劃及停放秩序狀況,進行總量調控,對車輛投放實行動態平衡。各區根據容納量和車輛停放秩序情況,實時調控企業投放數量和節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於9月7日下發通知,暫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車,並組織開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綜合考慮騎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條件、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務等特性,本市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爲共享自行車。各區和相關管理部門將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維護城市正常運行秩序。

明確政府、企業和承租人等各方責任

區政府承擔企業監管責任 企業承擔經營與管理主體責任

爲明確各方責任,《指導意見》提出市級要制定政策文件和標準,推進慢行系統建設,建立監管與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指導各區加強監管;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共享自行車經營行爲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爲依法處理。區級政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承擔共享自行車企業監管責任;要編制轄區共享自行車發展和停放規劃,制定車輛停放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落實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採集、更新、維護停放區位置信息,開展日常監管、信譽考覈、應急處置和投訴受理等工作;組織區屬單位和市屬直管單位對轄區企業和停放秩序進行監管,督促企業對停放混亂、堆積佔道、影響通行的車輛進行清理;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企業承擔投放車輛經營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退出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加強信息平臺建設,與市級監管與服務平臺完成數據對接;落實信用體系管理要求,規範承租人行爲;保證網絡信息與承租人資金安全;處理用戶投訴,接受服務監督等。承租人要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自覺維護環境秩序。

對企業運營服務條件進行了明確

投放車輛應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爲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提升企業服務質量,《指導意見》對企業運營服務條件進行了明確。一是在企業資質方面,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工商註冊,並向註冊地和投放區主管部門報備;二是在週轉場地方面,企業要自有或租用停車場地,滿足車輛週轉與維修需求,不得將公共空間作爲企業車輛存放、週轉和維修場所;三是在車輛標準方面,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設置商業廣告;四是經營服務方面,要實行實名制註冊、使用,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加強信息平臺建設,與市級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對接,在本市開立企業資金專用賬戶,依法依規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企業承擔秩序管理主體責任

應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

爲規範車輛停放秩序,《指導意見》從政府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運用先進技術管理手段、落實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辦法。企業要承擔秩序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各區發展規劃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與各區主管部門簽訂共享自行車管理承諾書,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加快管理技術創新,開發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先進手段,規範車輛停放行爲;落實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對多次經覈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由企業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數據分析,加強對投放車輛的管理,合理安排運營調度和車輛維護,及時回收廢棄和故障車輛;建立完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停放混亂、堆積佔道、影響通行等各類突發情況。承租人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 對騎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爲,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

圖文整理:可可影視資訊頻道:

禁止企業向未滿12週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企業應爲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爲提升服務保障水平,《指導意見》提出企業投放車輛應滿足安全騎行要求,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配備專業運行維護團隊,做好車輛調度,保持車身整潔,維護停放秩序;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統正常運行;公示計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滿12週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爲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建立投訴服務制度,及時處理各類投訴。

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

企業不得擅自公開、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戶身份信息

爲加強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導意見》提出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開戶商業銀行監管,實行專款專用。企業要按照國家及本市網絡安全要求,對註冊用戶採取實名制註冊登記,所採集的用戶身份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和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企業退出運營前要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車輛。

營造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發展環境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 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有序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要發揮部門聯動的作用,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對共享自行車經營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要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有序發展。要發揮全民參與的作用,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要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倡導市民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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