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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救治急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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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北京市政府公報公佈了《關於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要求北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承擔應急救治義務,對急重危傷、需要急救的患者無條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

北京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救治急重患者

依據意見要求,北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承擔應急救治義務,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要求,對急重危傷、需要急救的患者無條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應急救治應堅持及時、有效、合理的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對於需要轉診的患者,應根據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則,及時組織轉診,確保生命安全。

此外,意見明確,北京市將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設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醫療機構對患者應急救治後,患者無力支付應急救治費用,且通過相關責任人、工傷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新農合醫療資金、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其他支付渠道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的,醫療機構可依照規定定期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經費補助。

北京市財政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將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納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統籌安排。對應急救助任務重、資金墊支壓力大的醫療機構,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可參照上一年度實際發生費用,採用年初先預撥、定期結算、多退少補的形式,向醫療機構撥付週轉金。

意見規定,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在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民政、公安等部門的協助下,對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經查實身份、證明有負擔能力患者的應急救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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