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樂活 > 母嬰 > 孕婦用藥有哪些原則

孕婦用藥有哪些原則

來源:歐巴風    閱讀: 4.1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懷胎十月,對女性來說是一件艱辛的大事,在這期間,準媽媽孕育胎兒,不僅體力、營養等各方面的生理負擔加重,還要注意儘量避免接觸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甚至導致胎兒畸形的因素——特別是藥物的影響。然而,妊娠十月,要經歷春夏秋冬的考驗,難免會遇到一些病痛。衆所周知,某些藥物可能引起流產或導致胎兒發育畸形,當疾病找上門來了,要不要吃藥?吃哪些藥?怎樣吃藥?……一大串問題困擾着這些未來媽媽。

孕婦用藥有哪些原則

用藥不當,禍及後代

歷史上最著名的藥物致畸作用的例子是20世紀60年代初的反應停事件。當時發現藥物反應停對妊娠嘔吐有非常好的治療作用,可有效改善孕婦的妊娠反應。然而,不久之後,產科醫生髮現新生兒四肢短小畸形——即所謂“海豹樣兒”的發生率大大增加了。經過調查,這些畸形兒的母親均在妊娠早期使用過反應停,從而證實反應停對胎兒有明顯的致畸作用。另一個例子是在孕期服用過氟哌酸者,其小孩發育明顯受阻,表現爲個子矮小。現已查明氟哌酸對嬰幼兒和兒童的骨骺有促進過早骨化的副作用,從而影響其身高。

一般來說,受精後至第18天,即停經33天內,幾乎未見藥物有致畸作用;在受精後3周至3個月,即停經33天至13周左右,爲胎兒致畸敏感期,最易發生先天畸形。妊娠3~5周,致畸藥物可致中樞神經系統、心臟、腸、骨骼肌、肌肉等器官或系統畸形;妊娠34~39天,可致無肢胎兒;在43~47天,可致胎兒發育不全及肛門直腸狹窄。妊娠3個月至足月,爲胎兒發育的最後階段,此時可致中樞神經系統或生殖系統畸形。在胚胎期具致畸作用的藥物還有酒精、己烯雌酚、放射性碘、氯黴素等。

不同的藥有不同的危害

抗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後應用氨基糖甙類可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及腎臟毒性;四環素在妊娠35周後應用可致胎兒畸形或先天白內障、壞死性胰腺炎、嬰兒牙釉質發育不全等;長期應用紅黴素可致胎兒發生阻塞性黃疸;氯黴素可致灰嬰綜合徵等。

激素類藥 14周內應用己烯雌酚可致胎兒腦積水等畸形;雄激素可致女嬰男性化;孕激素在14周內應用可致女嬰遲發腫瘤;妊娠早期應用口服避孕藥可致先天性心臟病等。

維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內大量應用維生素A可致胎兒低體重、畸形、流產、骨骼異常;分娩時應用大量維生素K可致嬰兒出現溶血、高膽紅素血癥、核黃疸;長期過量應用維生素D可致胎兒高鈣血癥、智力低下、無腦兒等。

用藥原則,能不用則不用

首先,孕婦不可隨意用藥,可用可不用的藥物,一律不用;其次,用藥前應從母子雙方權衡利弊,不能因爲藥物有不良反應而放棄治療,使病情惡化,殃及母子。在孕期患有結核、貧血、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時,合理治療不僅對胎兒無害,而且能防止胎兒受母體疾病的影響。一般來說,爲防止誘發畸胎,在妊娠頭3個月應儘量避免服用藥物,尤其是已確定或懷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如果使用過某些可能致畸的藥物,特別是在孕早期用過此類藥物者,建議終止妊娠爲好;在必須用藥時應儘量選用對孕婦及胎兒無害或毒性小的藥物,並採用適當的劑量、用藥途徑及時間,最好能檢測血藥濃度;當孕婦不得已必須使用對胎兒有毒性的藥物時,應密切觀察,必要時使用對抗藥物。

孕期是關乎母子兩代人健康的特殊時期,孕期用藥必須在醫生(最好是產科醫生)的指導下使用,避免造成對胎兒的危害。

美食
藝術
家居
電影
保健養生
健康常識
飲食營養
生活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