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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夫代妻簽字賣房後反悔 法院:雙倍返還定金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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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張某最近十分鬱悶:千挑萬選看中了一套可心的房子,也支付了5萬元定金,但到手的鴨子還是飛了。原因是,賣房夫妻中,一方以不知情爲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近日,天寧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賣房人雙倍返還定金,還要承擔中介費、律師費、訴訟費。

常州夫代妻簽字賣房後反悔 法院:雙倍返還定金

夫代妻簽字賣房後反悔

張某說,經我市一房產中介介紹,他看中了天寧區一套建築面積爲122.22平方米的商品房。當天,他就和賣主林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價格爲129.5萬元。合同簽訂時,張某就付給林某5萬元定金。

常州夫代妻簽字賣房後反悔 法院:雙倍返還定金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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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於29日前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並於資金監管手續完成時或張某放貸5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林某如中途毀約,應在毀約之日起3日內退還收取的全部房款,並賠償張某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後,張某就向房產中介支付了居間佣金8000元。

哪知,在辦理資金監管手續前,林某突然聲稱,當天合同上他是代妻子蔣某籤的字,蔣某得知丈夫要賣房後,勃然大怒。因此,他要解除購房合同。對方如此沒有誠信,張某也上火了,於今年5月向天寧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林某夫妻雙倍返還定金5萬元,林某夫妻支付因其違約而產生的佣金8000元、律師代理費6800元,案件訴訟費也由林某夫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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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中,林某一再辯稱,賣房一事妻子毫不知情,是他一個人在58同城網上發佈的售房信息。他說,他和妻子雖然居住在一起,但夫妻關係一般,他一週也就回家兩三次,對他的所作所爲,妻子從不過問。

天寧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或者妻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外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和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涉訴房產系家庭重大財產,出售房產也系家庭重大事項。林某陳述之前已在58同城網發佈出售涉訴房屋信息,其出售、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也並非臨時起意,經歷了較長時間,並採取了相應的舉措,顯然已經與妻子蔣某達成了出售涉訴房屋的一致意見。

綜合已經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蔣某對林某出售其共有房屋明知,而且對林某予以授權,故蔣某應與林某一併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庭還認爲,林某缺乏契約精神,其行爲也與社會主義公民道德規範相悖,訴訟中也不能較好地尊重法治。對林某的上述行爲應予譴責,以儆效尤。

天寧法院認爲,張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據此,於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官告訴記者,中國夫妻之間的獨立性與西方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夫妻一方處理重大財產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除非夫妻關係不正常或有重大特殊原因。日常生活中,人們都習慣將夫或妻一方處理財產的行爲視爲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而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兩種情況排除在“知情”之外:一是夫妻關係處於長期矛盾之中,甚至爲離婚作準備或處於離婚訴訟之中的;二是一方長期外出,又與家庭失去通訊聯繫的。當然,這兩點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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