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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定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 引發網友熱議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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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10%獎勵】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拾金不昧可獲得遺失物價值10%金額的獎勵;獲得10%獎勵後是否應該納稅;網友熱議拾金不昧獲10%獎勵應不應該……

廣州擬定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 引發網友熱議

日前,廣州警方公佈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其規定:拾金不昧可獲得遺失物價值10%金額的獎勵。這讓廣州大學生李聿很糾結。

2月11日下午5時許,李聿乘坐8路公交車,在海珠廣場站下車時不慎將錢包遺失在車上,錢包內有1000多元現金和銀行卡、羊城通等。等李聿發現時,8路車已經走遠,他本想打的追趕,可一時半會攔不到的士。

辦法,李聿抱着試試的心態,致電一汽公司的客服電話請求幫助。不久,編號爲2277的8路車司機盧偉光回覆稱撿到錢包,並將錢包交由站長保管。在站長及相關人員的幫助下,李聿不到半個小時就拿回了錢包。

錢包失而復得,李聿很激動,他當即給盧偉光司機寫了一封感謝信。

“是否願意拿出遺失物價值10%酬謝盧司機?”對於記者的這個提問,李聿面有難色:“我當然感謝盧司機拾金不昧的精神,也想對他表示物質上的謝意,但我畢竟是大學生,還沒能力掙錢,錢包裏的錢都是父母給的……”

事後,記者採訪到了盧偉光司機。當被問及是否想過要感謝金的問題,他說:“幫車上的失主找到遺失物品,是我們的分內之事,我們只是盡力而爲罷了,不會想到討要獎勵金的問題。”

記者從網上了解到,《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佈後,部分網友支持失主按自願原則以一定比例的金額酬謝拾獲人,但對10%的金額標準頗有微詞。陳小姐就表示:“既然是自願,給多少錢酬謝,那是失主的自由。給多給少都是一份心意,沒有必要做出一個“10%”的統一價。”

而網友高先生對廣州警方這一規定的實操性表示擔憂:“遺失物如果是錢還好算,如果是難以估價的物品,怎麼按10%的價值酬謝拾獲人?比如我丟了一件皮大衣,被人撿到,拾獲人向我申請10%的價值返還,我該如何估量我這件大衣的現價?會不會與拾獲人產生糾紛?”

獲得10%獎勵後,是否應該納稅?有律師表示

超出成本部分應納稅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拾金不昧或獎10%”的消息,在這兩天的微博上引發了熱議,不少網友指出,該規定可能存在“漏洞”。13日,羊城晚報記者就網友所提出的問題,諮詢了廣東恆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蔡險峯律師。

羊城晚報:有網友稱,倘若遺失物在被拍賣之後失主又找上來了怎麼辦,由此而引出的法律後果該由誰“埋單”?

蔡險峯: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政府部門有權依法處理遺失物,包括採取拍賣的方式,以防遺失物貶值。如果是公告期內爲妥善保管而進行的拍賣,則拍賣後去除必要開支後,餘款歸失主所有。如果是收歸國有後的拍賣處理,理論上失主已經喪失所有權,無法再主張權利。儘管如此,仍建議有關部門適當考慮失主對於遺失物的感情和依賴程度,儘可能返還遺失物或退回部分金錢,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羊城晚報:有網友指出,這一規定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悖。從專業角度分析,該規定有沒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蔡險峯:應該說,這一規定的立意和取向總體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招領公告的時間期限不能少於六個月的法律硬性規定,這涉及遺失物所有權的國有化,也涉及失主對遺失物所有權的喪失,必須嚴格遵守。

此外,政府部門以外的部門不具有法定的處理遺失物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如果產生糾紛,將加大這些單位和機構的負擔,使他們存在成爲被告的可能。

羊城晚報:在深圳大運會期間,一位執勤武警在洗手間裏拾獲了一百萬港元,悉數上交,最後返還失主。假如這事發生在廣州,“拾金不昧或獎10%”,他將可能得到10萬元的獎勵。那麼,這10萬元還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蔡險峯: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在工作期間本身就有保障民衆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應當鼓勵,獎勵也應適當。另外,依據國家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的規定,並根據現有情況分析,這名武警若獲得10%的獎勵,明顯高於拾得者管理和交付遺失物的成本,對於超出管理成本部分,應當納稅。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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