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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瘦肉精”案六被告被判刑 最高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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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8日從江蘇省高級法院獲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進展,張運能等6名屠宰戶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13日分別被法院判處3年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於27日生效。

南京“瘦肉精”案六被告被判刑 最高判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富、王國慶等6人陸續進駐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6人與屠宰場簽訂責任狀,不得調運餵食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但其後,6人陸續違反規定,自今年初開始,分別通過他人從河南省購買生豬,明知所購生豬含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場進行屠宰、銷售。

今年3月15日,這一行爲被媒體曝光。經抽樣檢驗,受檢的134頭生豬中有132頭呈鹽酸克倫特羅陽性。隨後,被告人李業富等人被南京建鄴警方抓獲。張運能到南京警方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運能等人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其行爲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據6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張運能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王國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另據江蘇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介紹,目前已查明南京“瘦肉精”案中有多個部門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一旦宣判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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