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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在京試點獲好評 未引發醫療糾紛

來源:歐巴風    閱讀: 3.4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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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的電子病歷試點醫院包括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同仁醫院等9家試點醫院。

“電子病歷”在京試點獲好評 未引發醫療糾紛

2月14日,2011年全國醫療管理工作會議在京召開。衛生部副部長馬曉偉強調,要推進以電子病歷爲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加強醫療服務體系建設。

電子病歷指的是患者在醫院中接受的所有治療信息,如診斷、檢查、手術治療、藥物、處方、出院情況等,將統一彙集到總索引庫,且跟隨患者健康狀況實時更新。與目前的紙質病歷相比,電子病歷調取更便捷,不論患者是在門診還是在病房,只要輸入患者的姓名或病歷號,患者的病歷及病史便可調出。以後,患者帶着一堆檢查資料到醫院求診的現象將成爲歷史。

電子病歷到底能給醫患雙方帶來哪些好處?記者在北京幾家醫院進行了調查。

讓患者很“頭疼”的紙製病歷本

2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區某三甲醫院的門診掛號處,記者看到,幾乎每個掛號的病人手中都拿着嶄新的病歷本。而對於這些病人來說,一本新的病歷本也僅僅限於這次看病。爲什麼每次看病都要買新的病歷本呢?帶着這樣的疑問記者採訪了幾位前來就診的患者。

“哎,匆匆忙忙地,這次又忘帶病歷了!”在診室外的座椅上,一個小夥子告訴記者:“幾乎每次來醫院都要買一個病例本,有時候也不怪我忘性大,像我這樣幾年才生病一次,誰沒事老留着它啊。忘帶就再買一本唄,反正也不貴。我現在就敢斷言,看完病回家就又不知道放哪了。”

然而,他的麻煩還在後面。

“你先去照個片子吧。”醫生的話讓小夥子很詫異,他對醫生講:“我上星期來看病時照過了,同樣一個病怎麼重複做檢查啊。”

“這不怪我,首先上次的片子你今天沒有帶來。其次,我沒有看到片子怎麼對你進行正確診斷,這也是對你負責。”醫生說。

“病歷本買了一本又一本,同樣的檢查做了一次又一次。麻煩不說,這看病的成本也高出不少。”小夥子說。

帶父親來看病的劉先生則笑着告訴記者:“本來老人家記性就不好,誰能記得住這種事啊。我們基本上是去一趟醫院就買一個病歷本,家裏都攢了厚厚一摞了。”據記者瞭解,這樣的事情在患者中很普遍。

那麼,電子病歷的出現能否改變這一切呢?

答案是肯定的。

電子病歷來了,患者省事醫生也方便

目前北京已有部分醫院在使用電子病歷,但這種電子化的普及並非全是因爲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命令,而是屬於醫院自發的性質。據瞭解,這種自發使用電子病歷分爲兩種類型,一種是醫院各個科室自己搞病案電子化。另一種是由醫院牽頭,在全院統一推廣使用電子病歷。可見病案電子化已經是今後醫院管理髮展的必然趨勢。

那麼,一本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病歷究竟是什麼樣子?

“說得簡單點,就是電子化的醫療記錄,由病人的身份確認、病歷記載、實驗室檢驗、影像診斷報告、治療、用藥等信息構成。電子病歷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所有醫療機構聯網,終結紙質病歷,減少重複檢查。患者到任何醫院就診,只需提供一個病歷號碼,就能調出其從出生開始的所有病歷資料,查到各種檢查結果。”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介入血管外科的張龍醫生解釋說。

據悉,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從2006年起開始使用電子病歷。“當時我們院涉及到使用電子病歷的科室並不多,要說到全面推廣,還是從2010年醫院被列爲北京市試點醫院開始。”張醫生告訴記者。

“醫生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碰到有些患者再次就診時找不到以前的病歷,病人很難對醫生準確複述以往的病情和治療情況,而現在通過電子病歷的詳盡記錄,不僅能大大縮短患者的就醫時間,還對下一步的診斷大有幫助。”張醫生表示,如今一份住院患者的病歷只用不到10分鐘便能打印出來,而過去醫生手寫則至少需要半個小時。最關鍵是,採用電子病歷最大的優點是提高了醫生查看患者病史的質量,避免了低級錯誤,也給臨牀科研提供了很大的技術支持。另外,如果患者及家屬在治療過程中想查看病歷,或者需要資料進行報銷的話,可以隨時要求大夫幫忙打印出來並蓋章簽字;患者出院時,也可以在病案室打印全部病歷,絕不會因電子化而影響患者的知情權。

針對有患者質疑在出現醫療糾紛時電子病歷的真實性、可靠性的問題,張醫生表示,醫療檔案的特殊性、原始性和不可更改性問題完全可以從技術層面上解決。比如,醫生下達醫囑並傳輸生效之後,如果出現再次更改,計算機後臺服務器上就會留下更改痕跡;通過授權時限,嚴禁醫囑在下達實施後被更改。

“每次患者來複診時,只要一刷卡就能看到病史和用藥信息。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後,醫生和護士也不必重複抄寫病歷,只需進入電腦程序就可以查看,患者和醫生都節約了時間。”在採訪中,不少醫生和患者都反映,使用電子病歷對醫患雙方來說都是件大好事。

電子病歷的法律地位及歷史

“我們醫院雖然已經實行了電子病歷,但仍然沒有拋棄紙質病歷。不然,總覺得心裏不踏實。”一位三甲醫院的兒科護士長對記者講,在當前醫患關係的背景下,承認電子病歷的合法性,已經成爲醫療信息化進程中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衛生部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指出,2005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電子簽名法》第14條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國的新《合同法》也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的內涵擴展到數據電文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採用什麼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爲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雖然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電子病歷的合法性作明確規定,但以上這些條款都爲解決電子病歷合法性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爲了進一步保護患者隱私,衛生部出臺的《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規範指出,電子病歷系統有對患者匿名化處理的功能,以便保護患者隱私。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目前北京還沒有醫院碰到過涉及電子病歷的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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