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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傷認定更加細緻人性化(組圖)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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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傷認定更加細緻人性化(組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將國家機關納入用工單位範疇,並明確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時,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尚未註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應被認定爲用人單位,並追究其法人代表的連帶責任。初診爲職業病者,離開原單位未再從事原職業者,原單位應爲工傷認定中的用人單位。《意見》對工傷認定做了細緻而人性化的規定,以確保勞動者的權益。

國家機關首次納入用工單位確保合同工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而在國家機關中,除了公務員,也存在大量的勞動合同職工,這些人的權益被排除在工傷認定的保護之外。

爲此,《意見》首次規定,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是指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勞動合同用工情形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將國家機關的合同用工人員,納入了保護範圍。

《意見》還明確,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指派單位爲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暴病死亡 2日內不需搶救也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事實上,有些勞動者突發疾病後,經醫院診斷後並無搶救必要,但這種情況也應當算作工傷。”爲此,《意見》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視同工傷,少了“搶救”的限制。#p#副標題#e#

四川工傷認定更加細緻人性化(組圖) 第2張

有毒有害勞動者職業病是工傷

對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省高院在《意見》中首次將他們的權益保護納入了考慮的範圍: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過有毒有害生產作業,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未再從事過有毒有害生產作業,被初次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人員,應當認定原用人單位爲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註銷執照原法人代表應對工傷負賠償責任

要進行工傷認定,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是前提。《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不能認定爲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正是這一條規定,讓不少用人單位鑽起了空子。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一些小的用工企業,在勞動者發生了嚴重的傷亡事故時,爲了逃避責任,採取將企業註銷登記的方式,或一些用工單位因違法行爲被有關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以前這兩種情況,都無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爲此,省高院在《意見》中增加了一個認定工傷的“例外”情況,即“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時,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尚未註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除外”。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註銷,勞動者可向原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私自換班 員工受傷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原因”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是因其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致。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因種種原因和同單位職工進行換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暴力等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常常以“換班未經過單位允許爲由”推卸責任,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爲了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意見》對此現象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與本單位職工換班或代班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因工作原因。換班或者代班人員不符合崗位的技術性要求或者違反用人單位的禁止性規定的除外。“在技術性工種中,其他工種的人擅自換班或代班,或單位明確有換班、代班的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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