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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經商可以帶薪種核桃(圖)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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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經商可以帶薪種核桃(圖)

日前,雲南省大姚縣政府表示,爲發展核桃產業,縣政府首次頒佈了“公務員帶薪休假種核桃”政策,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據瞭解,開展形式是幹部職工通過轉讓、租賃、承包等流轉方式取得土地或林地使用權,享受帶薪請假或帶薪離崗發展核桃產業的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保留公職、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同時按原崗位進行履職考覈。(12月21日《京華時報》)

應該承認,對積極投身核桃產業的公職人員保留公職、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對於調動他們的創業積極性,促進核桃產業發展有一定的好處。大姚縣發展核桃產業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帶薪創業不僅於法無據,而且有悖社會公平,於法於理都站不住腳。

首先,公務員帶薪種核桃於法無據。國家公務員法第53條中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大姚縣的做法顯然不符合此項規定。

其次,公務員帶薪種核桃擾亂了正常的核桃生產與銷售秩序。公務員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資源,讓他們帶薪參與核桃市場競爭,就存在權力尋租,擠壓其他核桃生產、經營者市場空間的可能,從而造成官農不分、官商不分的局面,破壞公平的市場秩序。

而且,大姚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爲種核桃而離崗,正常的公務誰來處理?羣衆上門辦事,會不會因此吃“閉門羹”?如果這些種核桃的公務員離崗後,機關工作並沒有受影響,那這些公務員完全可以在機構精簡中被分流出去,而不必繼續保留公職和崗位。

衆所周知,公務員掌握着公共權力,其職責是爲公衆創業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而不是創業經營,在工資福利之外,另獲物質回報。公職人員帶薪創業,實際上是做一份工作,拿雙份報酬,真是一種“超國民待遇”。

筆者認爲,創業歸創業,公職歸公職,兩者的工作目標與價值取向完全不同。大姚縣那些還在種核桃的公務員,應該先摘掉頭上的“紅帽子”,再去種核桃、賣核桃,創造收入。只有這樣,才能不失公平,消除質疑之聲。(注:引自中國青年報,本網只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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