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熱點 > 社會 > 考生嫌分低起訴考試院被告職責範圍成爭議 法院審理結果介紹

考生嫌分低起訴考試院被告職責範圍成爭議 法院審理結果介紹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0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考生嫌分低起訴考試院被告職責範圍成爭議 法院審理結果介紹

考生嫌分低起訴考試院 被告職責範圍成爭議

在上獨立本科的曹同學於4月參加了一場考試,但分數僅爲55分。他經過複覈發現,試卷中的案例分析題他只拿到了3分,這是導致其分數低的直接原因。因對考分存在異議,他要求北京教育考試院進行行政信息公開,並提交了異議意見。可考試院的答覆沒有獲得曹同學認可,他隨即將考試院訴至法院。近日,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起因:案例分析得分過低   

曹同學訴稱,他是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法律(獨立本科段)專業的學生。4月22日,他參加知識產權法課程考試,成績爲55分。經網上覆核結果爲:客觀題成績32分(總分50分),名詞解釋題成績8分(總分12分),簡答題12分(總分18分),然而案例分析題的成績只有3分(總分20分)。  

曹同學稱,他對複覈結果的案例分析題存在異議,向被告申請了行政信息公開。公開的評分標準顯示兩道案例分析題中,其中第一題得到2分,第二題得到1分,第一題的評分標準有正反兩方面觀點,他答了其中一方面,應得到5分,但實際纔得到2分;第二題的評分標準只提到專利權的申請獲得保護的相關方面,他全面地回答了相關知識點,應得5分以上,但實際得了1分。

被告:辯稱履行法定職責  

本週二,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北京教育考試院表示,其在法定期限內已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公開,履行了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考試院的代理人解釋說,6月28日原告向自考辦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可由於他未在《申請》中明確獲取信息的方式,且其申請公開的事項中含有諮詢性質內容,遂電話聯繫了原告,要求其對《申請》中未明確的內容進行補正。7月18日,原告到考試院變更了信息公開申請內容,重新填寫了申請表,並當場遞交給被告。  

“原告申請公開的內容是‘評分標準’,獲取信息的方式是‘現場查閱’。我們當場提供了自考答卷及案例分析題的評分參考複印件,並對原告提出的‘3分從何而來’以及‘評分老師的所在學校和專業’進行了口頭解釋和說明。”考試院代理人說,原告在查閱上述信息後,口頭表示不需要被告就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再出具書面答覆,並簽署了確認單。因此,代理人稱,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原告的權利已得到救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訴求是否超出職責  

法庭上,曹同學表示,他是對評分標準存在異議。“被告是自學考試的主管單位,有義務協助考生對分數異議進行覈查和做出答覆,或者協助考生聯繫院校做出答覆。”不過考試院一方則認爲,在整個自考過程中,考試院擔任的是組織協調工作,而曹同學的訴訟請求超出了考試院的職責範圍。

社會
國際熱點
人間百態
奇事怪事
世間印象
嘰歪哥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