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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不妨對醫生“試錯”寬容些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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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醫生的“試錯”,其實就是對病人自身利益的一種“儲蓄”,無論是病人還是法規制定者都應該意識到。

評論:不妨對醫生“試錯”寬容些

據《上海法治報》報道,上海一位女病人,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手術中被醫院組織實習的醫生觀摩並拍攝了隱私部位,爲此,她向醫院索要10萬元賠償,因爲侵犯了她隱私權。這個訴求確實有道理,因爲早在2009年,衛生部、教育部就聯合印發了《醫學教育臨牀實踐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在安排和指導醫學生參與臨牀實踐之前,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應盡到告知義務,並得到相關患者的同意”。很顯然,這家醫院違反了這個規定。

但是,如果問問實習醫生,他們的苦衷同樣可以理解:從這個規定實施開始,加上現在的醫患關係,能接觸到、能自己上手處理的病人越來越少,包括這次糾紛,醫院、代教醫生之所以如此違規,不排除是怕真的告知病人後會被拒絕,就又少了一次實習機會。

爲了保護患者隱私,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說,在病人的隱私被依法保護的同時,醫生的實習資源可能也要被斷掉了。

無奈之下,有法律界人士建議,醫院可以尋找那些自願放棄自己身體隱私、以協助醫院完成帶教任務的人,這在國外被稱爲“職業病人”,即醫院付給一定費用,使其同意作爲教學示範。但是,即便是這樣的辦法真能實施,又怎麼能保證肯當“職業病人”的人能具備實習的價值,或者說,罹患上了有醫學實習價值的病呢?

德國有明文規定:只要在生前沒有特別提出,死亡後都要提供屍體解剖,這就使醫生得以在屍體解剖過程中充分熟悉解剖結構,實習手術技藝,而這,是國內同行望塵莫及的,這個法規看似有利於醫生,事實上,最終受益的還是病人。

在我們有意識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同時,給醫生或者說醫學提供更多的便利甚至權益,甚至能包容醫生的“試錯”,其實就是對病人自身利益的一種“儲蓄”,無論是病人還是法規制定者都應該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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