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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油膠囊虛假宣傳牽連姚明吃官司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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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代言人也得承擔侵權連帶責任,這是新《消法》的一大亮點。近日,因爲代言產品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在銷售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名人姚明成了被告。

魚油膠囊虛假宣傳牽連姚明吃官司

起訴藥店及姚明

5月1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地鐵站,記者與狀告姚明的消費者馮長順“接上了頭”,不高的個子,簡單的裝束讓他在人羣中看起來並不顯眼。

馮長順向記者介紹了事情的原委。今年2月20日,他在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花了80多元購買了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我的視力和記憶力不大好,當時銷售人員說該產品對這些有治療作用,並提供了相關宣傳資料,還強調是姚明代言的產品。”馮長順向記者提供了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宣傳冊,封面赫然印有姚明的形象,其中宣稱該產品可“對三高人羣、心血管疾病人羣、腦溢血、腦血栓、中風、動脈硬化、心臟病、老年癡呆人羣、記憶力衰退、視力衰退及有老花趨勢者有治療作用,適合少吃海魚或不吃海魚人羣”。

馮長順說,他服用該產品後覺得並沒有起到治療作用。“之後我進行了一些調查,發現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此前已對相關情況有過認定,並作出了處罰。”馮長順隨後向記者展示了他從北京市工商局網站下載的“京工商昌處字(2012)第550號”、落款日期爲2012年7月26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對象是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處罰書認定,卓越公司利用其網站,對8種保健食品(包括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記者注)所做的上述功效的宣傳用語,超出了《國產保健品批准證書》或《保健食品註冊批件》中批准的內容,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這些產品功效的誤解,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處罰書責令卓越公司停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消除影響,同時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記者注意到,處罰書認定卓越公司針對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的宣傳用語,與馮長順提供的宣傳資料上的內容基本一致。

馮長順說,他根據以上情況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被告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退還貨款88.2元,賠償264.6元(依照新《消法》的規定,可以要求最低賠償500元——記者注);要求第二被告姚明依據新《消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分錢。“我作爲姚明的球迷,因爲信任他而購買了該產品,導致權益受損,理應獲得精神賠償。”談到爲何起訴姚明,馮長順這樣說。

淘寶店家涉虛假宣傳

5月14日,針對上述訴訟,湯臣倍健官方網站上發佈了一份《關於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事宜說明》,其中稱該產品是經過國家食藥監總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國食健字G20070413),批准保健功能爲輔助降血脂,產品標籤嚴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標識。湯臣倍健產品宣傳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着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會關注事件的進展。

馮長順告訴記者,他也關注到這個公告,但並不認同上述說法。“雖然其產品包裝上確實是按照審批內容進行標註的,但藥店裏的宣傳冊和銷售人員的宣傳與湯臣倍健脫不了干係。你現在上淘寶看看,上面關於湯臣倍健魚油膠囊的產品宣傳與藥店銷售人員的宣傳幾乎一樣,這怎麼解釋?”

5月15日,記者登錄淘寶網,發現不少銷售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的店家在介紹該商品時,均把“‘三高’、年老記憶力降低者、心腦血管疾病人羣”列爲適宜人羣。

5月15日,記者致電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覈實相關情況,對方表示將有專門人員就此向記者回復。截至發稿時,對方仍未回覆。

姚明方面作何迴應?據報道,姚之隊負責人5月15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姚明已經就此事和湯臣倍健進行溝通。

具樣本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祕書長朱巍告訴記者,新《消法》確實將名人代言行爲納入虛假廣告規制範圍,該法第四十五條明文將“個人”也納入虛假廣告侵權連帶責任主體。之前,《食品安全法》也將名人廣告代言行爲納入管轄範圍,但《消法》更爲明確。“從法理上講,依據新《消法》,明星代言責任屬於一種無過錯責任,即明星代言的廣告只要爲虛假,造成了消費者損害,就要承擔連帶責任。”朱巍說,這起案件的立案之所以引起轟動,原因在於原告把姚明列爲連帶責任人。“這是新《消法》實施後首個針對明星代言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案件,有着樣本的意義。”

朱巍說,分析本案來看,消費者需要提供虛假廣告的證明材料,證明自己的損害,以及損害和姚明廣告代言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姚明的話,也可以作出以下抗辯:第一,對虛假廣告宣傳事先不知情;第二,直接侵權的虛假廣告系藥店非法私自發布,超出了姚明的審覈和管理範疇;第三,代言時對產品的初步審覈不存在瑕疵。

朱巍也指出,如果姚明與代言產品簽訂的代言合同有免責條款,他不能以此進行抗辯,因爲合同的免責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不過可以作爲後期向商家追償的依據。

發稿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法院目前正在聯繫兩被告送達立案通知書。

相關法條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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