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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福利,比你想象的好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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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福利,比你想象的好

這個季節,無論是外出辦事還是週末出遊,都會發現同行的都有不少孕婦。對於多半打算生孩子的職場女性來說,春秋季是懷孕和生育的最佳時期。而在很多職場新菜鳥來說,在打算生孩子之前,多半是要向已婚女同事討教女性職工懷孕期間的福利待遇問題:懷孕期間,女性產假是不是一律98天?如果是難產、多胞胎,又會怎樣?生育津貼的計算是不是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資來算?不繳納社保是不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貼?很多生過孩子的女職工對此也是一知半解。

女職工孕期的福利,今天,記者就爲大家一探究竟

誤區一:產假一律98天

解答:難產、多胎各自可多加15天

對於正常生育假,很多人都知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後83天;而不少HR也表示,公司除了給女職工98天產假外,還會適當給男職工陪產假,一般在三天左右。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產假可以多達128天。

家住蕭山區蜀山街道的宏葉自2012年起在杭州市區一家房產公司上班。去年夏季,她懷上了一對雙胞胎。公司在看到她提供的醫院診斷報告後,給其批了98天的產假,由於她是雙胞胎,公司還額外多批了15天。就在上個月,宏葉由於胎位不正而出現難產。產後恢復也極其緩慢。宏葉將情況反饋給公司後,公司就給其補了15天的難產假期。也就是說,宏葉此次的產假多達128天。

其實,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除了女職工正常享受生育98天產假外,還規定了一系列例外假期。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誤區二:生育津貼只有繳納社保了才能拿

解答:沒繳納社保也有平均月工資可以拿

《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中說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的,同時,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職工纔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如是不符合規定的二胎,即使達到了參加生育保險,並繳費滿6個月,仍然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而關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浙江勞動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師方華表示,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發。月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發;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比如,單位給李女士按最低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即省平均工資的60%,現在是2040元的繳費基數。那麼其一個月的生育津貼是2040元。但如果她有1.5萬元的月薪,單位只能按最高的繳費基礎交社會保險,即省平均工資的3倍,10020元(3340×3)。因此,即使她的工資超過了省平均工資3340元的3倍,生育津貼,最多隻能按參加的統籌地區工資的300%支付。

若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無法享受國家生育津貼的話,生育津貼由公司發放。支付標準以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比如,某女員工的工資6000元。由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組成。她就工作了幾個月,單位沒有給她參加社會保險,就按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如工作一個月,就按一個月來算;如三個月,按三個月來算。

然而,有的單位往往只按照基本工資來發放生育津貼,其他的獎金、津貼卻不給,這也是違法的。因爲,工資,由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組成。因此,女職工生育津貼,如果單位沒有參加保險,則是她所有工資的平均月工資。

誤區三:“反正我懷孕了 諒你們也不敢辭我”

解答:嚴重失職 屢教不改者可辭退

上城區勞動爭議仲裁處的楊軍民告訴記者,無論是前段時間還是近期,關於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子不在少數。這些公司,多半是因爲女職工懷孕,影響公司生產而強行要求本人辭退或者直接開除。楊院長說,這些案例,一般都是公司出現明顯的違法行爲,處理起來並不棘手。然而,也正是因爲勞動合同法對女性職工的特殊保護,也開始有不少員工濫用這一“特權”。

杭州濱江區某外貿公司的HR李欣最近因爲公司女職工懷孕一事而處理得焦頭爛額。據李欣描述,公司對於懷孕女職工的產假規定都是按照國家法律執行的。但是,兩個月前,公司財務部門剛來不到一年的出納員張晶(化名)和李欣說,自己懷孕了,並出具了醫院的診斷證明。但是,懷孕還不到兩個月的她,在3月份只上了13天班。每次都是李欣主動打電話問時,張晶才說自己是因爲身體不適而去醫院做檢查,但是這“檢查”,通常都是兩天不見人影。李欣看了張晶的打卡記錄也發現,即使沒有去醫院“檢查”的日子,她也是下午4點半就下班了(公司的下班時間是5點半)。

此外,李欣每次問張晶要醫院檢查證明單時,張晶沒有一次給。而一到月底,財務部最忙的時候,張晶卻還是不見人影。無奈之下,李欣只好找張晶談話,並告誡說,如果不能提供醫院檢查證明,就要當曠工處理了。張晶頓時拍案而起:“反正我已經懷孕了,你們能拿我怎麼辦?辭退我嗎?你來呀!”說着,便奪門而出。已經8天了,至今都還未來上班。

針對這個情況,楊軍民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懷孕都有特殊的法律保護: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特別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如果其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公司運營發生重大困難,須要裁員時,公司也不能輕易辭退。

也正是因爲如此,有些女職工以爲,懷孕了就可以肆無忌憚。但是,凡事都是有制約和平衡。楊軍民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等。對於這一條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懷孕女職工是不包括在內的。這就是說,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規章制度,有營私舞弊行爲,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女職工,即使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法也不予保護,企業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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