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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通遼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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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通遼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內蒙古通遼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內蒙古通遼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須作爲共同申請人。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憑有關證明可作爲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

(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標準,並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通遼公租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通遼城區戶籍,並在本城區居住生活。符合條件,年齡在30週歲(含30週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城區範圍內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標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內蒙古通遼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於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佔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佔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佔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佔誰退的原則。原佔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佔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藉口互相推諉拖延。房屋騰空後,由佔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佔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佔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佔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的,可由現佔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佔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佔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佔的,都應視爲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將佔住的房屋儘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佔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儘先安排,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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