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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公租房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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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公租房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伊犁哈薩克公租房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伊犁哈薩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1、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

2、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正在修改完善的伊犁哈薩克市公租房管理辦法,計劃由分檔按比例收取租金改爲分檔給予補貼,即按照相關地段的租金參考價一定比例統一收取租金後,再對不同檔次的保障對象給予相應檔次的租金補貼。

伊犁哈薩克公租房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於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佔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佔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佔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佔誰退的原則。原佔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佔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藉口互相推諉拖延。房屋騰空後,由佔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佔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佔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佔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的,可由現佔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佔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佔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佔的,都應視爲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將佔住的房屋儘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佔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儘先安排,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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