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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江歌案發生在宋代 陳世峯會如何受審呢?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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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江歌案發生在宋代,由宋朝州一級的一個法院——比如司理院,來審理此案,那麼審判的大體程序會是怎麼樣的呢?首先,州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後,開庭之前,會要求法官申報是否迴避,凡與江歌一家或陳世峯一家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的法官,都需要回避。

如果江歌案發生在宋代 陳世峯會如何受審呢?

宋代的司理院

然後,州政府指定一名跟本案沒有親嫌關係、不需迴避的法官主審本案。案子進入庭審程序。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江歌案發生在宋代 陳世峯會如何受審呢? 第2張

犯罪嫌疑人陳世峯

劉鑫作爲重要證人,是必須傳喚上庭的,如果發現她作僞證,也會一併問罪。古時允許刑訊,按宋朝法律,嫌犯“如證佐明白而悍拒不伏,合訊掠者,集官同訊”。陳世峯殺人案人證物證俱全,如果不認罪,自然免不了會被刑訊。以現代的司法理念,刑訊逼供不可取,但古人的司法技術尚未發展到“零口供”的文明程度。

總而言之,在庭審程序中,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清犯罪事實,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審訊法官什麼事了。但如果事實審查方面出錯,則由他負責任。庭審程序走完,進入“錄問”程序。

宋朝的司法制度

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審結束之後,都必須啓動“錄問”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參加庭審、依法不必迴避的法官覈查案狀,再提審被告人,讀示罪狀,覈對供詞,詢問被告人所供是否屬實,“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

必要時,還可以提審證人。被告人如果自認爲無冤無濫,即簽寫“屬實”,轉入檢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則可以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動進入申訴程序:移交給本州的另一個法院,重新開庭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

假設陳世峯在庭審時認罪,在錄問時也沒有翻供,那麼案子便進入“檢法”程序。於是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跟原告、被告及庭審法官都沒有親嫌關係的檢法官。這名法官將覈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

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

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確立嫌犯所觸犯的法律。也就是說,在宋代,對一起刑事案的審理,“事實審”與“法律審”是分離的,看起來有點像普通法系下的大陪審團負責“事實審”,職業法官負責“法律審”。這叫做“鞫讞分司”。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後,案子將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通常由州的判官、推官組成,他們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

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簽署之後,纔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州的首席法官——知州,做正式定判。知州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啓動申訴程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訴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路的提刑司複覈。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現在,你覺得宋王朝的這一套刑事審判制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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