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樂活 > 母嬰 > 浙江省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浙江省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來源:歐巴風    閱讀: 4.51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浙江省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爲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p#副標題#e#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爲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爲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週年內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願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願將戶籍遷爲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爲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爲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女方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紮措施。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參加孕情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督促其落實。

嚴禁替代他人蔘加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採取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p#副標題#e#

第二十七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爲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p#副標題#e#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爲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爲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週年內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願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願將戶籍遷爲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爲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爲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女方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紮措施。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參加孕情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督促其落實。

嚴禁替代他人蔘加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採取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七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美食
藝術
家居
電影
保健養生
健康常識
飲食營養
生活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