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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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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二胎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重慶市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一)雙方均爲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三)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後,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四)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一方爲烈士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七)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或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八)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爲少數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p#副標題#e#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包含一個規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通過對我市近年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研究,於近日出臺補充規定,認定符合六類條件的,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六類特殊情形包括:

第一類: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第二類: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後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第三類:再婚夫妻婚後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第四類:針對喪偶再婚夫妻,有兩種情況,一是再婚後因子女死亡,喪偶一方現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二是喪偶一方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屬於合法生育,另一個子女屬於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另一方無子女的。

第五類: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獨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爲依法收養,且無證據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只存活本人一個的;本人原爲獨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再婚後因子女死亡現存活本人一個,且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第六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計入該夫妻的現存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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