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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起訴耐克侵權索賠30萬 曾向喬丹本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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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喬丹體育起訴耐克侵權:賠償30萬,此前曾向喬丹本人索賠

喬丹體育起訴耐克侵權索賠30萬 曾向喬丹本人索賠

中國喬丹體育和“飛人”喬丹的商標糾紛還沒完。

據《北京商報》報道,近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體育”)、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商業”)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晉江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喬丹體育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據報道,雙方爭議的點在於“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爲關鍵詞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

對於原告訴訟,據《北京商報》稱,“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於其官網,只是後臺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爲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案並未當場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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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此前已經展開多次法庭交鋒。

其實,這起事件可以具體追溯到幾年前。

201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判決,裁定邁克爾·喬丹敗訴。

得知判決結果後,喬丹只留下了一句,“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隨後的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Michael Jordan)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而在事件過了大半年後,當年7月19日北京法院網刊登文章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方達北京所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訴稱:我公司於2000年合法設立,至今經營近17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成爲國內知名運動品牌企業。

我公司依法註冊並使用“喬丹”、“QIAODAN”以及相關圖形等商標,其中主要使用的“喬丹”商標被認定爲“馳名商標”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喬丹授權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申請註冊了“MICHAEL JORDAN”及相關圖形等商標。

但是,喬丹卻對我公司經營行爲進行干擾,就我公司註冊商標提起了78起惡意訴訟,導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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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的logo類似喬丹上籃的剪影。

喬丹體育公司稱,喬丹曾先後提起78起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截至當時律師函發出之日,僅有3個案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其餘案件喬丹均敗訴。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裁決,維持北京高院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這些案件涉及的商標系我公司使用的喬丹文字、拼音及圖形商標,也包括在全運會使用的商標。

上述裁決明確認定我公司註冊商標“喬丹”及其構成要素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亦不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喬丹對圖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此外,當時有10起案件經北京高院二審,已判決駁回喬丹的上訴,維持原判;有8起案件雖在再審審理中,但二審均被北京高院駁回喬丹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僅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個商標僅爲喬丹體育註冊的“防禦性商標”,並非經營中使用的商標,亦不會在全運會中使用。

對於此前幾年的拉鋸戰,邁克爾·喬丹本人曾在聲明中表示:“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着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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