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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開二胎最新消息 2016年廣東最新超生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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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開二胎最新消息 2016年廣東最新超生罰款標準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於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瞭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堅決擁護中央決定,高度重視生育政策調整工作,各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多方協調、抓緊推進,才使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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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30日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p#副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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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羣衆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爲主、避孕爲主、經常性工作爲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羣衆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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