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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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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江西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爲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採礦作業5年以上,並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爲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爲農民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許1人; 3.一方爲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並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雙方原均爲農民,後轉爲城鎮戶籍,屬本人要求轉的,自轉爲城鎮戶籍之日起1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屬政府統一安排轉的,自轉爲城鎮戶籍之日起3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 夫妻一方爲城鎮居民,另一方爲農民的,適用本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詳細情況可參見:《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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