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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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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2012年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江西:江西省出臺《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

陝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爲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爲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夫妻雙方爲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爲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一方爲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爲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爲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爲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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