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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 學校師生應防查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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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秋季 學校師生應防查結核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委:

2003年3月份以來,我國部分省份的學校發生了結核病的暴發流行。疫情的發生,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要求有關部門要加強學校的結核病防治工作。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羣體,人員密度大、相互接觸較爲密切,一旦發生結核病疫情,如處理不及時,易造成暴發流行。爲了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控制學校結核病重大疫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身體健康,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現就進一步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因玩忽職守,造成結核病暴發流行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對學校校醫或分管衛生保健工作負責人的結核病防治知識培訓,使其瞭解肺結核病的症狀,及時發現並向結核病防治機構報告可疑病人,督促可疑肺結核病人到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接受檢查,做到早發現,早治療,嚴防結核病在人羣中的感染和暴發流行。

三、要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努力改善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加強校園環境的清掃與消毒工作,對教室和集體宿舍要經常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新鮮,減少結核病的感染和傳播機會。

四、各級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和《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加強對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根據學校的特點,把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健康。

五、嚴格執行結核病疫情報告制度,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發現結核病疫情必須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結核病防治機構報告,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要立即採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六、建立學生健康體檢制度,及時發現結核病等傳染病患者。認真做好新生入校體檢和每年的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工作,並將結核病檢查列入大、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以及教職員工健康檢查的主要內容。爲保證結核病檢查質量,由學校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經認可的醫療或預防保健機構具體承擔結核病檢查工作。

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學生健康體檢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七、要做好在校學生的結核病治療和管理工作。對確診的傳染性肺結核病人要實行休學,在家隔離治療,由家庭所在地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病人的治療和管理,傳染性消失後,憑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診斷證明方可復學;非傳染性病人在治療期間可以繼續上學,其治療由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或在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的指導下,由校醫負責,執行"監督化療",確保規則用藥。  學校要通過健康教育課、講座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對學校師生進行結核病等傳染病防治知識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衛生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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