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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有效期不等於失效期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9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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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藥箱中的藥品可以按存放目的和時間大致分爲兩類,長期備用藥品和臨時存放藥品。長期備用藥品供平時小病偶用,對象是全體家庭成員,以非處方藥爲主。譬如緩解疼痛藥、暈車藥、防暑藥等。根據家庭情況各有側重,外用消炎藥也是許多家庭藥箱的必備內容。

藥品有效期不等於失效期

    臨時存放的藥品一般是爲治療某種疾病就診時所取的藥品,包括某些長期治療用藥,如降血糖藥等,針對性強,有時效性,治療過程結束就不用了,藥箱僅是一個臨時存放場所而已。

    只要是藥品就都應嚴格管理並按規定的有效期服用,這一點是不分什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

    專家告訴我們說,“因此,藥品有效期的識別非常重要。目前幾乎所有的藥品都標註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在藥品規定的保存條件下保證藥物質量的期限,如果不能滿足條件,則該期限相應縮短。由於各廠家規定不一,對藥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標註是不同的,推算也不同。”

   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一是標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那麼該藥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11月1日就過期不能用了;

    二是標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標註“失效期2008年10月”,那麼該藥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過期不能用了;

    三是標明有效期,如果標註“生產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麼該藥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規定,進口藥品也應標註中文註釋,一般按公元紀年,符合我們日常習慣,有疑問時一定要向藥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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