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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便宜 免費藥吃壞肚子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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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便宜 免費藥吃壞肚子

大連一打工仔無意間成了試藥者

試用藥一天吃75粒,吃的天天拉肚子

在新藥研製過程中,專門有一羣人充當試藥者。但是,最近在大連工作的小謝卻無意間成了試藥者。他通過網絡瞭解到,河南一醫院前期提供免費治療鼻炎的藥物,患有鼻炎的小謝索藥服用三天後卻開始腹瀉不止。記者調查獲悉,該藥只是試用藥,沒有批准文號。服用試用藥的患者萬一出現問題,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服藥遭遇:打工仔網上得便宜,免費藥吃壞肚子

日前,外地來大連打工的謝先生向記者反映,因爲自己患有鼻炎,所以對哪裏有治療鼻炎的特效藥特別關心。10月25日,他上網時,偶然進入河南一家治療鼻炎醫院的網頁,其中介紹的一種藥品聲稱治療各種鼻炎很有效,網站上醒目的“免費贈藥”的標誌讓謝先生怦然心動,畢竟他一個打工仔,花錢買藥的負擔很重。於是,他立即按照要求填寫了一份電子病例,並留下聯繫電話。

當天下午,這家河南的醫院就打來電話,簡單地詢問了一下謝先生的病情,確認謝先生的地址後,工作人員表示將免費贈藥給謝先生。29日,藥送到了,共計三瓶,按照說明書上的要求,謝先生每次吃25粒,每天吃三次。

本來是中藥,謝先生抱着吃不好也吃不壞的想法吃了三天,但這期間謝先生卻莫名其妙地開始腹瀉,每天早晨起來都得去三四趟廁所,白天也得去個兩三次,而且每次都是拉肚子的症狀。剛開始,他還沒往免費藥上想,還以爲吃什麼東西壞肚子了呢?可時間一長,謝先生起疑了,問題是不是出在這裏呢?

謝先生告訴記者,其老家是內蒙的,身體一直很好,一年四季幾乎不生病,壞肚子也只是是偶爾發生,去幾次廁所當天就好了,“從來沒有這樣連續三天一直拉肚子的情形,一定是吃藥吃壞了肚子。”在諮詢醫生後,他更加確定問題就出在藥上。#p#副標題#e#

記者調查:免費藥只是“試用藥”,沒有批准文號

昨日,記者見到謝先生在網上免費獲得的名爲某某牌鼻炎康的藥物,藥瓶的外包裝上註明,該藥由辛夷、白芷等三十幾味中草藥密制而成,功能主治爲穩步肺脹、清熱解毒等,對鼻炎、副鼻竇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鼻炎療效顯著。“不過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都沒有,更重要的是竟然連批准文號也沒有。”對此,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閆建業律師告訴記者,“按照規定,以上信息必須在正規藥品的包裝和說明書上加以標註。”

記者在藥瓶外包裝見到寫有“試用藥”、“本院研製”等字樣。同時,謝先生告訴記者,和藥品一同寄來的還有一張巴掌大小的“喜訊”宣傳單和一張“健康服務跟蹤卡”,所署名稱均爲“河南某醫院鼻炎治療中心”,同時,在跟蹤卡上留有聯繫電話及網址。

記者瞭解到,這個網址就是謝先生先前登陸並索藥的網站。按照謝先生提示,記者進入該醫院網站,該院是一家中醫專家醫院,其中提到:爲使各種鼻炎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療,請您網上留言,認真填寫電子病例,我院收到後,專家組進行會診,根據病情即可免費獲得一個療程的試用藥及服用說明書和康復手冊一本,療效確切後,患者按療程服藥即可治癒,請直接聯繫購藥。

昨日,謝先生告訴記者,免費郵寄來的藥品如果用完了,還想繼續服用,就需要花錢購買,一個療程320元。10月31日,在該網站上記者也填寫了一份電子病例,但截至記者發稿時,該醫院一直未給記者回話。

相關說法:該藥在網上被曝光,宣傳方式涉嫌違法

記者在“3.15價格藥品網站”上了解到,在“藥品曝光”一欄有一篇10月27日刊登的假藥警示文章,文中寫道:經查驗,違法網站河南某專家醫院鼻炎、鼻竇炎治療中心可能會更換網址出售某某牌鼻康丸,該藥是假藥,國家食藥監局沒有批准名稱爲此品牌的鼻康丸的藥品,請消費者注意防騙。

同時這一提醒文章還指出該網站“真實主辦者身份不明,該網站所在服務器放在外國,中國執法部門不便正常執法……”另外,該人士認爲對於這種鼻康丸所宣傳的功效“是不可能的,是騙人的也是違法的。”隨後,記者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的查詢欄內輸入該牌子的鼻康丸,但未查詢到任何信息。

記者隨後就此電話諮詢了大連市藥監部門,一位工作人員介紹說,正規藥品都要有批准文號即國藥準字號,試用藥還處於研製階段,對方很可能拿患者當試驗品,該工作人員建議患者應立即停止服用該藥。對於謝先生的遭遇,這位工作人員認爲,這可能只是一種功能主治的產品,不能算是藥品,其網絡宣傳的方式也涉嫌違法,可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目前,國內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公司只有7-8傢俱有合法資質。對於試用藥,一般情況下,如果有製劑許可,醫院自行研製的藥品只能在本醫院內部出售,否則涉嫌違法。

律師說法:沒有盡告知義務,實驗者違規違背醫學倫理

記者通過法律界人士瞭解到,大連曾發生過與謝先生類似的案例。市民白某患癲癇病,從1994年至2006年7月,在醫院接受中藥治療時服用了一種名爲癜剋星的膠囊,其服用該藥長達十三年之久但病情沒有改善, 偶然機會他發現其服用的藥尚處在臨牀試驗階段。白某於是向藥監部門舉報,調查後藥監部門對該醫院作出處罰。之後,白某爲此幾年間多次訴訟,但到目前仍未獲得滿意的結果。

就此,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閆建業律師認爲,人體藥物試驗在試驗者與受試者之間建立一種合同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試驗者是一個掌握相關信息的經濟體或組織體,相對受試者明顯處於優勢地位,正因如此,法律和醫學倫理對試驗者提出較一般合同當事人更高的要求。參與試藥的正常人及患者不在少數,但他們的知情權、健康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卻難以得到保障。

閆建業律師提到,《世界醫學協會赫爾辛基宣言》明確指出:“在涉及人體對象的醫學研究中,應優先考慮人體對象的健康幸福,其次考慮科學和社會的利益”。所以試驗者在進行人體藥物試驗時,要盡到謹慎的義務、告知的義務、保護的義務等。在謝先生的遭遇中,試驗者明顯沒有盡到上述義務,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違背了醫學倫理的要求。

另外,閆建業律師認爲,目前,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相對滯後,雖然《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對受試者的權利保障做出了規定,但該規範的制定部門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屬於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明顯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受試者維權經常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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